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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骗局又出新招,您中招了么?

发布时间:2016-07-08 20:26:32

阅读量:3438

昨天刷出一条新闻:

  不由联想到前两天朋友的求助电话,说遇到骗子,请我帮忙想想办法。收到合同后,不由感叹这年头不懂点法律还真不好意思出来行骗。

  一番周旋后,钱是总算是追回来了。但听说现在这种诈骗合同在某地区很是猖狂,且受害人多为中老年人,甚为可恨,现将合同贴出,手撕骗子。

  骗术一:用钱砸晕您

  收益一向是投资者最关心的。这份合同中,光是“一次性支付四倍收益”就足以让人心跳加速,更何况还加上季度分红。但您再看看合同的名称——《合伙经营协议》,我国对于合伙适用的原则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换句话说,若甲方跟您说项目赔了,您只能自认倒霉。此外,长达6个月的封闭期也是风险隐患所在,这不仅为“项目运作”失败提供了借口,同时也为骗子们的全身而退预留了足够的时间。当然,有些风险偏好者认为高风险高回报,但是还是奉劝大家一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骗术二:高“颜值”迷倒你

  如果说一个人长得好看是颜值高,那么注册资就是公司的“颜值”。合同中,甲方注册资本五千万,丙方一亿六千万,“高颜值”无疑。但各位请注意,2014年3月所修订的《公司法》中已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且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这意味着,甲方和丙方的“高颜值“很有可能是假的。

  上图是在工商系统上查到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息,不出所料,实缴出资为零,丙方是个不折不扣的大“空壳”。而甲方和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相信甲方的情况大家也能猜到。所以请各位牢记,颜值可以当饭吃,但注册资本不能。

  骗术三:斯斯文文骗死你  

   合同约定,甲方以管理经验、企业字号以及投资期权作为出资,乙方以五万元现金出资。乍一看,感觉乙方傍上了一“知识分子”,可实际呢,是“斯斯文文骗死人”。《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甲方的出资均不在其范围。

  一、管理经验。一般而言,一方利用其管理经验进行经营管理可算作劳务,但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伙经营项目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负责管理经营”,即甲乙双方均不参与经营,自然不存在劳务一说。

  二、企业字号。我们承认驰名商标、老字号确实属于知识产权,可是甲方刚成立一年多,毫无知名度,根本不具有明显财产价值。

  三、已投资项目的期权。对于期权大家可能有点陌生,在此科普下。期权又称选择权,是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说白了,期权是一种未来的权益,现在不可获取,且对于“对于已投资项目”而言,甲方拥有的应是股权,而非期权,这一概念的错用更加揭示了甲方骗钱的目的。

  综上,甲方在分文未出的情况下套得五万元现金,不得不说“骗子不可怕,就怕骗子有文化”!

  骗术四:穿过大半个中国来骗你

  骗子有个习惯,那就是“骗远不骗近”。就像这份合同,甲方注册地西安,项目在青海甘肃一带,投资者根本无法进行实地考察,这极大地方便了骗子们大肆开展前期宣传工作且不被揭穿。此外,更大的陷阱隐藏在“争议解决”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骗子通常会将管辖法院地点选为远离投资者的空壳公司的所在地,这无疑在受害人寻求救济的道路上设置了巨大的障碍,迫使很多投资者最终因为时间和金钱的成本,不得不放弃法律救济。

  虽然这份合同看似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且打了些擦边球,但实际上,内容漏洞百出,本质上就是一份无效合同。

  漏洞一:甲乙不具备合伙条件。《合伙经营协议》将甲乙双方的关系定性为合伙,这冒一看挺合理,其实完全不着调。我国法律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两种。《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主体仅限于公民,甲方为公司,故排除。又,《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但甲乙双方除了一纸协议,别无交集,因此也不具备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

  漏洞二:乙方入伙无效。退一步说,姑且认为甲方拥有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成立。但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据合同编号可知,与乙方签订之前,甲方早已与其他多名受害人就同一项目结成“合伙”关系,且其他受害者均不知乙方“入伙”,“一致同意”更是无从谈起,故甲乙双方依旧不构成合伙关系。

  漏洞三:合同无效。当甲乙双方合伙经营这层外衣被剥去之后,双方就仅剩下债权债务关系,即甲方向乙方承诺以高额利息为回报的借贷。再加上与甲方签订该合同的“乙方”众多,其行为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集资无异,属于犯罪。《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该合同自始无效。

  为了不再让“亲者痛,仇者快”的悲剧重演,特送上两招,让一切骗局在您面前无所遁形。

  招式一:火眼金睛。第一步,看收益率。正常情况下,以“倍”计算收益的投资合同,可以直接略过。第二步,看被投资方。如果收益率合理,那就要进一步考察投资方的资格。建议各位下载一款企业查询app,通过工商登记资料对企业进行简单了解,比如,注册地、实缴资本、信用记录等。第三步,看项目。项目的真假好坏决定了最终的收益,如果对方连最基本的项目材料都拿不出来,那基本可以断定为骗子。如果投资额度较大,建议索要项目的政府批文和财务资料,以验明正身。

  招式二:回马枪。如果您看完这篇文章后发现自己中了招,请立刻报警并前往骗子公司追回投资款。若他们不予退还,建议向媒体曝光,一方面对骗子公司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更多的受害人减少损失。

  以上是笔者对该合同的简单法律分析,主要从民法角度出发。如果甲方骗取的资金数额巨大无疑还构成刑事犯罪,但由于个人专业能力局限,不宜深入,以此抛砖引玉,恳请各位指正。

作者:陈俞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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