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项目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是其他工作开展的基础。由律师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主要作用是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以及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
与其他法律业务中的律师尽职调查不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针对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审核标准,除一般律师尽职调查业务的调查范围以外,新三板挂牌律师尽职调查有其自有的特点和应当侧重调查的一些重点问题。
同样,有意挂牌新三板的公司,也应当从这些方面加强公司业务和进行公司治理,以尽早符合新三板挂牌的要求,及防范公司发展中可能造成的挂牌新三板硬性缺陷问题。
一、公司业务调查
公司业务调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情况和风险,调查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
通过搜集与公司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研究或报道,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比较市场公开数据,搜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主办券商内部行业分析师的分析研究等方法,审慎、客观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特有风险(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包括但不限于:
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和行业规模;
行业的竞争程度及行业壁垒;
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管体制和政策扶持或限制,以及产业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
影响该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通过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交谈,实地考察公司产品或服务,访谈公司客户等方法,调查公司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了解产品种类、功能或服务种类及其满足的客户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或服务的种类;
每种产品的技术含量(所应用的关键技术及所达到的技术指标)或服务的质量;
每种产品或服务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保障(售后服务等);
报告期内各期每种产品或服务的规模,需求状况及其对价格的影响;
各类产品或服务在公司业务中的重要性,包括在销售收入及利润中的比重,在行业中所占的市场份额和变动趋势;
公司对提高现有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以及公司新产品或服务种类的开发计划。
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独特的可持续的技术优势;
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情况、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存在纠纷情况等;
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简要情况,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整体评价整个管理团队是否有互补性;
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包括股权激励)。最近两年上述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并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稳定性;
公司的员工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年龄和工龄结构、任职分布、学历学位结构、地域分布等;
其他体现所处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
在公司所处细分行业中,从公司的技术优势、产品的技术指标或服务的标准要求、研发投入能力和技术储备、专利数量等方面,分析公司与竞争对手及潜在竞争对手之间的优劣势。如果竞争对手的信息不存在,可分析公司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的优劣势。
通过查阅公司业务制度、实地考察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业务环节、对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访谈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了解公司关键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供应链及其管理,公司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经营风险;
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或服务流程、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
营销体系,包括销售方式、是否有排他性销售协议等壁垒、市场推广计划、客户管理,公司对客户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风险;
核心产品或服务的研发流程、周期以及更新换代计划;
根据产业链分工情况,调查公司是否将营运环节交给利益相关者,如有,阐明其合作关系或商业联盟关系以及风险利益分配机制;
重要资本投资项目(如规模化生产、重要设备投资等)的投资流程,包括投资决策机制、可行性和投资回报分析等;
其他体现所处行业或业态特征的业务环节。
通过查阅商业合同,走访客户和供应商等方法,结合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关键资源和关键业务流程的调查,了解公司如何获得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收入构成情况,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订价方式和依据;收入变化情况和影响其变化的原因;
成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尤其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即经营的现金收入是否能抵补有关支出;
在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中,分析比较公司与竞争对手之间在产品或服务分布、成本结构、营销模式和产品或服务毛利率等方面的优劣势,并预估公司在细分行业的发展趋势。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重大业务合同等方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了解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各个业务板块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分析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是否与现有商业模式一致,揭示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区别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及风险管理机制。
二、公司治理调查
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组织结构,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有关了解三会文件,调查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关注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
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董事会是否参与了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检查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的机制和执行情况;
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公司是否建立了表决权回避制度,检查其执行情况;
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通过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决议以及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调查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以及直接或间接持股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通过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查阅资产评估报告,询问资产评估机构等方法,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调查所使用的评估方法与评估值的合理性。
调查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情况,股东中是否有专业投资机构以及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
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和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
调查公司董事、监事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现任职务及任期;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通过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结合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方交易判断公司业务独立性。
通过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资产产权转移合同、资产交接手续和购货合同及发票,确定公司固定资产权属情况;通过查阅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了解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判断公司资产独立性。
调查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调查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对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取得公司的说明,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公司资产独立性。
通过查阅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公司工资明细表、公司福利费缴纳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取得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声明等方法,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调查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通过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方法,调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并判断公司财务独立性。
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关于设立相关机构的记录、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了解公司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臵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从而构成同业竞争。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作出的承诺。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的政策及制度安排,调查决策权限及程序等规定并核查最近两年的执行情况。
包括对上述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责分工,对该事项的表决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以及决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取得管理层就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其对公司影响的书面声明。
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
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记录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综上,新三板挂牌要求中,并未对申请挂牌公司的资产和盈利等指标做出要求。除了存续满两个会计年度的硬性要求外,均是对公司业务、内部治理、股权等做出要求。因此,这几个方面也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及申请挂牌公司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作者:卢利勇 来源:中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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