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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0-07-06 11:12:25

阅读量:12491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为股权激励具体实施提供了部门规章层面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因此,上市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得以从原来的5%增加至10%,股权激励期限也从一年延长至三年。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实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被赋予更大的操作空间。


二、上市公司主要股权激励方式
那适合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有哪些呢?
2.1  股票激励,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2.2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3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下,股票到期解锁,激励对象才可自由出售解锁部分的股票并从中获益。

2.4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主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主要是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注册成立并在纳斯达克、纽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市场上市的离岸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三、其他股权激励方式
3.1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丧失权益

3.2  业绩股票,是指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业绩水平,以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管理层。通常是公司在年初确定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完成预定业绩目标或超额完成预定业绩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支付其现金(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本公司股票,但股票会被锁定一段期限。这种股权激励形式主要出现在上市公司并购业务中对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的业绩激励。

3.3  业绩单位业绩单位支付的是现金,而且是按考核期期初市盈率计算的股价折算的现金。在业绩单位激励方案下,管理层的收入是现金或者是市值等于现金的股票,除了有期初市盈率影响的因素外,不再受到股价的其他影响

3.4  账面价值增值权。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在期初激励对象按公司每股净资产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出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激励对象期初不需支付资金,激励对象期末收益=期末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增量*名义股份数量

3.5  延期支付计划,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约定的期限后或在该管理人员退休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价差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通过延期支付计划获得的收入来自于既定期限内公司股价升值。


四、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4.1  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份。

4.2  增量。即对激励对象发行新股。

 

五、股权激励对象

5.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含外籍员工),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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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上市公司 股权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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