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随着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实施,最有可能的影响是,企业海外合规成本有所上升,税收规划难度增加,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税务规划越来越看重,而掌握一些税务知识是进行企业管理和资金规划的基础。如果是企业,需要更多地从居民国角度审视自己的海外持股架构和商业安排;自然人则更应关心居民国税制以及反避税规则带来的影响。以下推文介绍了开曼经济实质法对离岸架构的税务影响。一起来学习吧!
开曼群岛及BVI分别于2018年12月公布经济实质法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在开曼群岛生效,该经济实质法的核心内容既“相关主体”从事“相关活动”应当符合特定的“经济实质要求”。
“相关主体”指根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开曼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开曼公司(包括在开曼注册的外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但明确不包括以下三类主体:
· 开曼国内企业;
· 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
· 非开曼税收居民实体。
经济实质是指相关主体在开曼进行一些核心的收入产生的活动,在开曼有适当的管理(是否召开董事会,召开频率,参加人数,及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必须留在开曼),以及在开曼有基本的操作活动,有足够的支出,且有一定数目的全职员工。
目前,大部分在开曼注册的离岸公司、控股公司或SPV均属于不能满足上述实质要求,或属于上文提及的“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实体”,这种情况下,开曼政府则会要求该实体提供其实际税收居民所在国证明,相关证明文件有:
· 税籍编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TIN);
· 税务居住者证明
(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COR);
· 税额核定通知书或完税证明;
· 母公司、最终母公司、最终受益所有人与其个别税务居民国家之信息。
简而言之,开曼注册离岸公司要么满足开曼经济实质,要么成为最终母公司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进行税务信息交换,两边都不征(税)的时代终结了。
那么,开曼实质法对离岸架构将造成什么影响?
1、对于投资基金的影响
经济实质法不会影响境外投资基金架构,因为基金下设立的SPV并不适用于经济实质法,同样,因为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并不在开曼,所以也不受影响。
2、对于红筹架构的影响
如果最上层的持股公司一般为上市公司(拟上市主体),则有可能受经济实质法的影响,原因是公司不是壳公司,可能会涉及到“融资”或“总部”。那么,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者SPV投资主体是否需要满足经济实质?
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者SPV投资主体是否会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需根据公司实操情况具体分析。
纯控股业务主体“问题不大”
目前红筹(包括VIE)架构中的开曼SPV(包括目标公司股权架构中的开曼持股主体以及投资者所使用的开曼投资主体)一般不会开展任何业务活动行为,其设立目的主要为被动持股并收取投资收益,因此可以归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纯控股业务主体。
而且开曼注册代理人在公司设立及维护中均会提供公司法定的合规及备案服务,开曼经济实质法也明确规定其在未来可以直接提供经济实质的合规服务,因此这类开曼SPV主体将非常容易通过其注册代理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满足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合规要求。
非纯控股业务主体“会有点麻烦”但也有解决办法
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即拟上市主体)是否被视为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纯控股业务主体有待商榷,因为拟上市主体作为整个集团架构里最上层结构,控制着整个集团的公司治理,创始人和投资者在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协议和章程会加入集团治理的各类权责管控条款。
例如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层面会有重大业务经营活动、重大投融资活动以及其他约定事项的决策机制和博弈,这使得拟上市主体的实际运营活动很有可能会落入 “相关活动”下的“总部业务”范畴。
如果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无法被认定为纯控股业务主体,其业务活动被归属于“总部业务”的范畴,则其需符合相对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其中最关键的要求是“总部业务”下的核心创收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必须在开曼发生。
本质上,这将可能要求该开曼控股公司的相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开曼召开,相关决策行为真的在岛上发生,或者相关董事真的在岛上常驻。
对于此类主体,满足开曼经济实质的要求相对较高,操作起来也相对复杂,成本也随之增加,大部分公司很难满足。因此,公司就不得不考虑对其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人的税务身份进行规划。
3、对境外信托的影响
信托业务仍不受经济实质法影响,因为经济实质法只是针对公司与合伙企业,并且经济实质法下的九类“相关活动”并不包括信托。此外,海外家族信托下如果设立了开曼SPV主体用以投资持股,该等主体也很可能构成纯控股业务主体。如果不能满足实质法的要求,同样面临主体最终受益人税务身份披露以及要求其相关资产信息被交换回最终受益人税务身份所在国的问题。
总而言之,在开曼“避税功能”逐渐失去之后,我们需要考虑的是:
1.首先重新审视我们有多少个实体是属于实质法管辖的范围,是否从事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法要求?
2.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那些公司实际的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国是什么?有什么税务信息存在披露的风险?需要做哪些规划?
3.是否需要把那些不必要的相关实体注销?
4.是否需要把相关实体的中央控制及管理及税务居民身份转移到其他地区?
(文章来源:创投汇CLUB。作者:创投汇。感谢作者辛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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