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对方有权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卖房人因任性违约,吃了一张97万余元的“罚单”。
2015年12月,施某意欲出售一套拆迁安置房,便找到中间人孙某,在其提供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处签字,载明出售该套房屋。2016年1月,在该合同价款47万元、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经他人填写完毕之后,翁某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随后,翁某先后通过孙某向施某转交37万元,向动迁办转账10万余元。
2018年3月,翁某在动迁办手续完成后准备拿房时,却发现房产登记的是施某妹妹小施的名字,而并非施某的名字。翁某多次催促施某通知其妹妹配合办理收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施某返还购房款47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39万余元。
施某则认为,一方面,当初其卖房时,中间人孙某并未向其明确买受人的信息,后因其没有时间处理售房事宜,便在孙某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交由孙某处理,其与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另一方面,该房屋至2017年12月才可以办理结算手续,其根本不知道房款支付至动迁办的事情;另外,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安置人员包括其多个家庭成员,其父亲也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其个人对于该房屋没有处分权。故其认为其无需赔偿翁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在孙某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可视为其与孙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孙某为处理委托事务所作出的行为对施某具有约束力;且施某在其签署空白合同后,在合同条款尚未达成一致,对于谁是买房人尚不知晓的情况下,即收取了孙某转交的37万元房款,在翁某多次催促其至动迁办收房时,亦未对房屋价款提出异议,故视为其对受托人即孙某的行为予以认可;另外,施某在孙某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交由翁某签字,且房款亦由翁某转账给孙某后转交施某,翁某有理由相信孙某有权代施某处理房屋买卖事宜。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施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且存在其他共有人,施某已明确表示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翁某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施某应将已收取的房款37万元应返还翁某,另10万余元翁某可自行前往动迁办公室办理返还事宜。
另外,根据房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该房屋价值已增至186万余元,与原房款相差139万余元。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施某的违约行为已经给翁某造成了损失;但翁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知涉案房屋具有其他共有人,但却未要求其他共有人签字,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施某退还翁某购房款37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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