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了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为某知名企业旗下公司,因被告企业名称及商标注册行为与其相似,易造成混淆而诉至滨海新区法院。该案庭审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同步直播。
原告提出,其自2000年创建,2001年经核准注册了文字商标,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3月30日,被告在天津市自贸区注册成立,在知道原告持有某驰名商标、字号及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恶意注册包含有某文字的企业名称。同时,被告的业务被原告的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所包含,容易给公众造成误认,“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且被告登记的企业名称,将原告的字号包含在企业名称中进行登记、使用,易使公众对被告和原告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侵犯以及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其字样的企业名称;2、判令被告在《天津日报》等天津市媒体的明显位置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被告认为,原告并未从事被告经营范围的业务,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知道可能与原告造成混淆后,已及时办理了简易注销,但因原告提出异议,注销登记已被撤销,且被告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税务未登记、账户也未开立,未对原告造成任何影响。至于商标侵权问题,被告商标并未注册成功。故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请和第二项诉请,但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庭审中合议庭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发问,经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被告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失当,愿意接受法律的裁判。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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