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有关人身安全的职业保障和履职能力的职业保障;
第二是有关权利的保障和福利的保障;
第三是有关内部的保障和外部的保障,或者就叫院内的保障和院外的保障;
第四是有关言论的保障和行为的保障;
第五是有关集体的保障和个人的保障。
“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是因为他心有不甘、心有不舍。于是,他的心走了,他的心不在这里了。
来源 | 刘桂明的法律博客(作者微信公众号桂客留言)
转自 | 法律博客
关于司法职业保障,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有关人身安全的职业保障和履职能力的职业保障;
第二是有关权利的保障和福利的保障;
第三是有关内部的保障和外部的保障,或者就叫院内的保障和院外的保障;
第四是有关言论的保障和行为的保障;
第五是有关集体的保障和个人的保障。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集体保障。所谓集体保障,就是指我们作为一个职业,尤其是作为一个单位所应该具备的保障。比如说,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就发生了不少有关集体保障和个人保障没有做到的情况。几年前,在湖南永州法院,竟然让一个当事人,或者叫所谓的当事人,在一个法官的办公室住了18天!由此可见,法院作为一个集体、作为一个单位,不仅法律的尊严都没有了,连必要的职业保障都没有了。那时,该院的法官对那个当事人都已经低声下气了,都已经没有任何职业尊严的意义了。还有就是河南的李怀亮案件,法院竟然要跟被害人签订所谓必须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的保证协议!大家看看,司法尊严也没有了,职业形象的保障也没有了。总而言之,就是司法的职业保障都没有了。如此而来,无论是集体的保障还是单位的保障,现实中基本上都没有了。
今天,我要从另外一个视角讲讲司法职业保障,即“心”的保障。所谓“心”的保障,就是从法官当律师的视角来谈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现在,为什么有不少法官检察官辞职去做律师?我想,除了司法改革的大环境,是否还有其他原因?我认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一个字——“心”。也就是说,他们的“心”的保障没有做到,或者说“心”的保障还不够。所以,现在辞职的大多数法官检察官,用一句歌词完全可以形容他们的心态,叫什么?那就是一首老歌所唱到的那样“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可以说,起码我所认识的辞职法官检察官,基本都是这样的。他们之所以说
“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是因为他心有不甘、心有不舍。于是,他的心走了,他的心不在这里了。这就说明,我们在体制上机制上,对他们的“心”的保障非常非常重要。
关于“心”的保障,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字上:
1、潜。所谓“潜”字,是指潜能的发挥。
任何一个司法人员,他的潜能是否得到发挥?因为人的一生其实最成功的不在于得到地位和金钱,而在于他的潜能是否得到发挥。一个人能否真正实现个人的自我超越和自我突破,这才是潜能的发挥。任何一个人,或者说好多人都不知道自己潜能有多大。如果有一种体制、有一个单位、有一个团队,能够让他的潜能得到发挥,他就绝对会死心塌地地在这个地方干下去。所以,我觉得“潜能”的“潜”字,是我们在“心”的保障方面首先要注意的问题。以潜能的发挥来留人,就是一种最有效的”心”的保障。
2、钱。金钱的“钱”,就是指薪酬的发放。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最基本的福利保障。法官为什么要去做律师?潜能没有得到发挥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可能体现在金钱的”钱“字上。如果在薪酬的发放上,无法满足不了他基本的生活或者是保障费用,他就有可能要另谋生路而跳槽了。现在,我们每个人在社会生活当中都面临着很多的压力,尤其是生活的压力,比如说购房的压力,比如说买车的压力,比如说孩子上学的压力,所有这些压力,其实都是生活的基本需要。如果我们有一种体制能够基本保证法官有尊严地生活甚至是美好的生活,那就基本可以保证法官的”心“的保障。换句话说,如果在给他的薪酬发放方面能够得到保证,那就说明他的福利保障已经得到保证,他当然就不会考虑我要转移岗位、转换频道。所以,我认为“金钱”的“钱”字,可能是一种更加重要的“心”的保障。
3、前 。这个 “ 前 ” 字,毫 无 疑 问 就 是 指 前 途 的 “ 前 ” 、前 景 的 “ 前 ” ,也 就 是 要 有 发 展 前 途 ,要 有 成 长 空 间 。
任何一个人的潜能是否得到发挥,就标志着他个人的发展是否能够实现自我超越、自我突破。马斯洛需求理论告诉我们,当人们在解决了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之后,就是自我实现需求了。任何一个人都希望我的天花板大一些,都希望我的前景更好一些,都希望我的前途更远一些。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特色比较浓厚的一个体系下,很多人就会追求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这样的位置。无可非议,这可能是一个人生目标。但是,这样的目标不是说所有人都能得到的。无论是小目标还是大目标,都是如此。如果无法实现这个目标,他就希望还有替代的目标。那么,还能实现什么目标呢?比如在业务上、在职称上,还有没有一个空间,让他有成就感?在西方国家,他们的法官,可能追求的不是当那个院长,而是当那个法官。因为他们的法官能像刚才陈光中老师所讲的那样,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他的前途就在于尽管我辛辛苦苦、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但我很有前途,更有前景。
讲到这里,我就可以总结了。“心”到底是什么?马斯洛的五大需要理论实际上讲的就是“心”,就是安全感、尊严感、归属感,我们也可以把它理解成就是获得感、成就感、荣誉感。对一个法官和检察官来讲,尽管我在体制内,拿的钱、获得的薪酬、得到的实惠可能确实比较少,但我更有获得感、更有尊严感、更有荣誉感、更有归属感。现在,有些法官觉得我在这里没有归属感,我所主导的案件未必是我主导的,我签下大名的名字说是我的名字,但未必是我做出的决定。
大家发言都讲到了聂树斌案件,我认为聂树斌案件可以作为疑罪从无的经典案例。我们看到在判决书的最后,有一串长长的名字。作为一个被平反的案件,我认为所有的名字都值得历史铭记。可以说,他们每个人在他的人生经历当中写下了精彩一笔,而在司法文明史上他们又写下了精彩的一页。这是一段美好的人生,也是一个美好的回忆。
当然,也有人讲了,聂树斌案前面两份判决书最后的法官名字是不是也要追责?同时,也有人认为不一定要追责。这就涉及到刚才何帆法官所介绍的法官履职条例,作为法官和检察官,如何面对,怎样执行,都值得思考与研究。也有法官讲,这样的判决是法官自己做出来的吗?尽管是他的名字,但不一定是他做出来的。所以,一个法官只有能够独立地做出神圣的判决,他才觉得自己的人生有前景。人生有前景的地方,就有用武之地,又有薪酬保证和生活保障,还能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地方,他何乐而不为呢?他为何要转移岗位、转换频道呢?
每个人对金钱的追求只是一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主要方面还是潜能的“潜”和前途的“前”的追求。总而言之,这就是“心”的保障。如果“心”的保障能够实现,我想我们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也就可以实现了。这样的话,他就不会再想我要转移岗位和转换频道,更不会出现法官转换成律师的这么一个所谓的“辞职潮”。
“辞职潮”本来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但是我们确实看到,司法改革以来,有很多优秀的法官转换频道了,华丽转身了。当然,从法律共同体的建设来讲,他们的转换和转移也属正常。因为有流动,才有法律共同体共识的建成。这种流动,对法律共同体来说其实也是好事。但是,对法院和检察院来讲,辛辛苦苦培养一个人才,可能没干多长时间就成了另外一个团队、另外一个系统的人,多多少少有点缺憾。未来如何让这些缺憾少一点,我们的司法职业保障就应该更加强一点。其他方面的加强都很重要,但我认为“心”的加强、“心”的保障,是一个最重要的加强与保障。
因为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平常人是如此,法官检察官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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