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国家发展与建设的一部分,而在房屋拆迁当中自然就会涉及到的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在房屋拆迁当中争议最多的就是相关补偿的问题,比如房屋面积应该怎么计算,空地是否有补偿以及怎么补偿才合等。但是在实际拆迁当中,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一定的落实,那么自然就侵害了广大老百姓的权益。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次,房屋拆迁只补偿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不会再单独补偿其他土地面积,如果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大于房产上的面积。房屋补偿按建筑面积算。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若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对此,就这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直接作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0日,为实施县职专教学楼及运动场项目建设,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贾某某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贾某某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3月2日,县政府作出宁政房征补〔2015〕0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贾某某认为其院落属于涉案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一部分,而该补偿决定中未予体现,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虽然原审中县政府曾主张,上诉人的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均已经纳入评估范围,其价值包括空置土地使用权价值,但经审查发现,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评估上诉人有证房屋价值,未涉及该房屋的证载土地面积因素,因此不涉及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空置土地的价值。涉案评估报告系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是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收单位应当全面考量,以作出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因此,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涉及上诉人土地价值的补偿方面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答复的形式,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仅计算了房屋市场价值,没有将证载的空地面积纳入其中,损害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房屋征收补偿不仅应当包括房屋直接占用土地的补偿,也应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或院落的补偿,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面积的价值,并在评估结果中予以体现。
案例来源: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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