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自始至终都是引起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矛盾激化的导火索。虽然在很多规定中明确表明了,在征地拆迁当中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其补偿也要参照周围市场价,同时也必须是拆一还一。但在现实生活中,这几点似乎都没有真正的实现。
许先生是西安市人,他所在村庄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之类,可是由于有关部门就补偿标准给的非常的低,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随后,许先生也多次走访相关部门,想表明自己的想法,希望可以以这种方式提高补偿,可是有关部门却一而再再而三的推,心寒的许先生为了能够保障自己及家人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也为了能够尽快解决此事,许先生当机立断的委托了律师,之后,律师经过现场调查了解情况之后制定了维权方案。
在律师的指导下,许先生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6年度执行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征地文件及其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红线图等一系列材料。”数隔之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就许先生的申请作出告知书,该告知书除公开了部分相关政府信息外,依然有数项信息未按照许先生要求的形式公开。且对于省国土资源厅针对此问题给出的理由,律师表示不予认可。而在告知书中称:许先生申请的补偿标准等材料,已经在官网主动公开,请许先生在官网上自行查询,且对于征地文件及申报材料,因内容不明确,要求许先生先自行查清该地块的信息后再申请公开。律师认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此《告知书》实属不合理。同时,许先生也享有此次征地项目具体情况的知情权。为此,律师起草了《复议申请书》请求国土资源部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最终,国土资源部作出决定,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对许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其第12条进一步将上述内容规定为乡镇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据此,征地拆迁领域的信息公开按说应当是职责清晰、落实顺畅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甄别某征收的合法性,比如是否有征收公告、是否有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是否有征地批文、征收决、补偿决定等,可是很多地方在征收时总是不给老百姓公开这些信息,经常遮三瞒四用各种政策作为说辞。
要知道,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这也是我们在维权路上求知得到证据的重要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最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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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出让等相关问题,规定于《土地管理法》中。具体有: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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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