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骗局的特点分析
天上不会掉馅饼,现在天上不光不会掉馅饼,天上掉的很有可能是陷阱!
公安部出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打击金融犯罪工作,意见强调,当前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面广,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高位运行,打击金融犯罪、防范相关风险的任务艰巨繁重。
意见要求,要充分履行打击职能,优化打击模式,始终保持对金融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和涉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突出经济犯罪活动。
什么叫“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活动?就是剑指那些金融传销、金融诈骗!国家终于要一刀砍下来了,大快人心。“无本生利”、“用小钱赚大钱”,许多人在利益驱使下落入金融陷阱。大凡世界上的金融骗局,利用的都是人们的投机心理。“空手套白狼”是怎样炼成的?我们的钱是如何被骗走的?
这些金融骗局的特点往往是:把自己打扮成高回报率、高科技的高富帅,利用下一个人的资金补足上一个人的收益,击鼓传花,甚至利用亲杀亲、熟杀熟的套路,把一波波心怀暴富梦的人们坑进来。而一旦有人卷钱跑了,一旦再也没人参与,那么所有的钱都会打了水漂,崩盘只是早晚的问题。
无论是国产的泛亚、e租宝、中晋,还是国外传来的什么mmm金融互助、WV梦幻之旅,最终的故事大同小异。
盘点近期的金融骗局
2018已将近过半,套路终究是套路。今天,给大家来一次盘点,曝光一下那些吃人不吐骨头的骗局:
常规的骗局:借贷平台,金交所,文交所,看收益,吐本金,实为庞氏骗局;
举例:e租宝、昆明泛亚、上海中晋,上海快鹿,温州书画宝骗局,浙江世尊,炎黄文交所骗局,南京钱宝网理财骗局,胜威国际集团,MMM理财骗局,云世纪SKY理财骗局,御花园理财骗局:马来西亚保绿木拆分盘:中民福祉无忧天使互助平台,金汇泰网络互助,fifa精算投资优选平台,ACL拆分盘、鸿遵付,藏宝网,密语APP,各种邮票电子盘、原始股骗局。
泛滥的骗局:微商传销,微微我心,层层分明;
举例:湖北咸宁“云在指尖”案,湖南安化黑茶传销,南京天策金粮,河南许昌“诚信买卖宝”案,山东蒙阴“南京国通”案、湖北京山“南京国通”案,吉林长春“中山盛仕铭”案,安徽合肥“云梦生活”案,龙爱量子,513积分项目,疏通经络DDS仪器骗局:隆力奇168共享经济平台、德加D+ 7 Mall微商骗局、NHT global(然间环球)、罗麦科技传销、云集微店、湖南铁皮石斛等等。
“高明”的骗局:精神洗礼,连心术,心灵鸡汤+宗教灌输,洗脑N次方;
举例:创造丰盛心灵培训骗局
隐蔽的骗局:消费返利,伪装者,合法外衣消费模式防不胜防;
举例:“人人公益”,万家购物,大唐天下,麦点商城,云联惠,之道出行,万协云商,江苏联宝,原扬州宝缘,欧年宝诈骗,中资盛世,福天下云商城,天创息壤(买1元返21元)......
潮流的骗局:虚拟货币,新概念外汇跟单,打着国际化口号忽悠吸粉;
举例:张健五行币,亚欧币,GCB光彩币,EGD网络黄金,万福币,暗黑币,维卡币,莱汇币,Discovery 摸金派π、克拉币、DGC共享币、百川币、麦格币、恒星币、Gem Coin珍宝币、FC 赫尔币、开心理财网、蒂克币、BGB贝格邦、BBT金币、OFC万维币、马克币、利阁币、雷达币、摩哈币、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中心;IGOFX新概念外汇,JJPTR(解救普通人)外汇骗局,沃尔克外汇,PTFX外汇跟单......
无耻的骗局:养老投资,核心百善孝为先,保健+旅游+产品,争锋相对;
举例:老妈乐,WV梦幻之旅,saivian赛比安,“养老公寓”投资骗局等等。
无德的骗局:慈善骗局,爱心传递,以爱之名,实为诈骗。
举例:善心汇,一点公益,民族资产解冻骗局,“振兴中华慈善基金会”......
看完这些骗局,有没有你身边人上过当或者差点上当的呢?还是那句话,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想赚钱,还得辛勤的工作和努力!不要贪图所谓的高额利润,毁掉了自己的后路啊!
时代大步在前进,人们的理财观念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现代人不仅非常注重对理财产品的具体选择,也会特别关注投资理财的渠道方面。投资者会比较青睐于快速理财回报的投资渠道,他们也会花比较多的时间来收集这方面的信息材料。那么,投资理财有哪些可靠的渠道呢?
教你防止投融资时被骗的七个方法
一些骗子公司,往往虚构境外公司或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设立驻华代表处,散布融资贷款的华丽信息;等融资企业(即被骗企业)提交相关材料,代表处谎称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其递交境外公司审批;然后所谓的代表处与融资企业签订“意向书”,指定律师事务所代办资信调查等相关法律事项,指定评估机构对融资项目进行投资安全与增值潜力分析评估,并要求融资企业到其指定的担保公司为融资项目进行担保;在律师、评估、担保机构完成相应报告后,代表处以境外公司名义派员到融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融资企业需要支付大量评估费、律师代理费、担保费、外方考察费等费用;骗取高额融资费用后,代表处寻找各种理由中断合作,如目前国内的市场经济运作模式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中外会计准则不完全一致、境外公司总部对项目不认可等,致使融资企业无法收回各种前期费用。
另外有些机构先说不收费以吸引企业;接着要求企业做《商业计划书》,收一部分钱;再接着是要出考察费、调研费、接待费;然后说快要投资了,要求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评估费;最后找个理由说不投资。而企业本身对融资的迫切性以及对融资的不了解,都给了他们可乘之机。那么企业应该怎么加强自己的风险意识呢?完全可以通过下面几点,有效有序的规避一些风险:
1、一般而言,正规的投资公司,在项目立项以后自己承担交通费前期商务费用;
2、在融资过程中不要求企业进行资产或项目评估;
3、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介入时,自己不指定融资服务机构,如事务所、评估机构;
4、对拟投资的项目或拟合作企业从一开始就非常细致;
5、自己亲自和企业及其融资服务机构一起进行项目论证,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往下进行;
6、在成功以前不收过程费用;
7、聘请专业融资顾问全程跟踪服务企业可以选择具有职业操守、经验丰富、能够站在企业角度的融资服务机构作融资顾问,或者请律师参与,事先对机构的性质和真实性进行判断,在签署协议前谨慎抉择,防患未然。
8、不要相信年息10~15%的融资成本,您自己在网上查查信托和几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对外利息是多少?您的企业能满足他们的条件吗?
遭遇投资诈骗如何维权?
一、金融诈骗案件维权困难原因
投资者拿出自己的血汗钱投资理财,遇到问题时,为何维权那么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强势,斩断维权路:一些强势金融机构通过种种办法干扰法务工作,有的甚至通过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施加压力,影响维权行为。金融理财产品纠纷涉及数额较大,经常受到广大媒体关注,但遗憾的是,一些所涉金融机构也会采取施压或公关办法,干扰媒体采访报道。
2、投诉道路不通顺,不属消费类别消协不管:“我买理财产品遇到问题后,找了多个机构都没得到解决。”重庆渝中区大坪王福勇先生表示,他在某银行大坪支行花5万元买了1份一年期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银行当时承诺预期年收益率为6%。到期之后,王先生领取本金和收益时,银行却告知实际年收益只有0.72%,仅比活期存款利率稍高。王先生说,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宣传“零风险、高收益”,这种行为明显是在引诱投资者上钩。不过让王先生更气愤的是,当他找到某银行重庆分行讨说法时,银行认为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让王先生找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以后只告诉他,凡是投资都存在风险。王先生又找到消委,但消协表示不属消费行为不受理,问题至今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适用本法的前提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和“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消协认为购买理财行为不属于生活需要,也属于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予受理。
3、过程复杂、时间漫长,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2014年7月24日,在中诚信托13亿元“诚至金开2号”计划到期的前一天,中诚信托公告延期15个月兑付,自此“刚性兑付”被打破,这个事件也曾经轰动一时。
“诚至金开2号”宣布延期后,各地投资者一直不满意,通过各种渠道维权想讨回本金。到目前为止,各地投资者已多次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与信托公司及银行交涉,并曾向监管部门投诉中诚信托公司和工商银行违法发行及风控监管失职,但仍然无法得到实际的解决,不少投资者的耐心也耗尽了。
其中一位投资者维权至今,平均每人花的维权费用已近2万元,还不包括诉讼等其他隐形费用,仅是到北京的维权的机票、住宿费就近1万元。
花费大量的金钱、时间和人力成本,事情可能最终还是得不到解决,投资损失还是得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又或者是维权成功了,但能得到的赔偿却相对过低,导致得不偿失。这使不少“苦主”对维权望而却步。有投资者表示,如果涉及的金额不高,又难以维权的话,会选择放弃,免得时间和精神应付不过来,还影响自身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4、专业性强,举证难度大:一般来说,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并不会想到自己当初就是在被忽悠,从而想到要把整个交易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所以往往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诉说自己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后才购买的保险、基金、理财产品,且未告知风险,而银行人员则说自己已经提示风险等,双方各执一词。这在法律上就存在事实证据问题。
既然当初投资者可以被误导或欺骗,那么必然对理财产品不够了解,无论是晦涩难懂的合同,还是所谓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发行机构或者投资标的,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都如同天书。大多数投资者脑海中只存在活期定期、利息、存几年、保不保本这些简单的概念。而且投资理财涉及银行理财、股票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众多金融领域,专业性强,不可能所有投资者把这些领域都研究清楚才理财。所以到出现问题时,投资者根本不清楚如何去举证。
在P2P网络贷款领域,还有更令人头疼的情况,由于网络借款大多没有借贷双方一对一的合同,而“借贷合意”又是证明借贷关系的核心因素,投资人想证明自己借出过资金都十分困难。
更有甚者,投资者手里面都没有合同,特别是那些网络诈骗,所签的协议都是电子协议,根本没有纸制合同,所有的资料都在诈骗者手里,真的案件发生之后,投资者手里没有任何的证据,这是维权最难的地方。而且投资者在案件发生后,怎么被骗的都搞不清楚,对骗子的套路根本一无所知,这对投资者自己而言,维权实在是太难了。
二、小编教你如何维权
根据笔者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的经验,维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多个渠道投诉:目前理财产品呈现多样性以及产品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如果仅依靠消法来解决这当中的欺诈、误导性销售或者投资陷阱,是不太理想的,应该多渠道解决。投资理财的服务往往是订立服务合同的过程,通过主管部门进行维权是一部分,相关投资者也可以利用《合同法》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投资者投诉还可以找监管单位,比如证监会、银监会或保监会,甚至可以找人民银行,如果涉及诈骗,还可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相关的媒体报料,曝光行业黑幕,引发社会关注,促使企业尽快解决问题。
2、报警:报警是投资者的无奈之举,只有在他们自己没有办法追回款项的情况下,才会去报警。当然实践中的一些经济纠纷,很多当事人也想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这是行不通的,因此,公安部有相关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不能涉足经济纠纷。因此,当投资者去公安机关报警的时候,多数时候,公安机关都以是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除非案件人数持续增多,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民事诉讼:在案件发生后,很多当事人都不选择诉讼,原因无非是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还不一定能赢,甚至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投资款根本无法执行回来。但是对一些案件,在公安机关不管,相关监管部门也无法处理的情况下,诉讼则成了维权的唯一途径。至于如何诉讼,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设计具体的诉讼思路并准备证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由,需要不同的证据来支持。
从过去那些金融诈骗案例的处理结果来看,无论是好还是坏,投资者都将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有的苦苦等待,有的抱团维权,经常要花费数年才能得到最终结果,而且很多结果都不是很理想,能全额追回投资款的少之甚少。其实这些案件中并不是说犯罪分子的手段有多高明,投资者都或多或少犯了一些错误,有的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有的是过于贪婪,有的是盲目跟风而没有自己的判断力。只要我们提高警觉能力,大部分的陷阱都能够避免。对于投资者来说,事后努力想办法弥补永远没有事前深思熟虑更有价值。
微信记录可作为电子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一定程度的证明效力!满足三个方面要求即可作为电子证据。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这是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案件。海淀法院借此案围绕“微信记录举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
案情如下:原告崔某起诉称,王某原系崔某辅导老师,后成为朋友。2015年4月24日,崔某按照王某微信指示向刘某名下账户打款5万元,后以现金形式交付给王某8000元,王某一直未偿还。故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58000元。
崔某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和微信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5年4月24日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提供了刘某卡号信息;2015年9月8日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发送了以下内容:“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 。二是打款记录,证明崔某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账号打款5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一是崔某没有提交借条等证据,无法证明崔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二是崔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为“小熊“,系微信昵称,并非王某本人;三是崔某提交的转账回单,收款人不是王某,显示金额为50000元并非58000元。因此崔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欠款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微信用户“小熊”和被告王某之间的身份对应问题,二是借款关系的成立与否和数额的认定问题。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虽然微信并未实名制,昵称“小熊”和用户资料也看不出和被告王某的关联性。
但是在庭审中,法官拨打崔某手机中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账号中显示的关联的电话号码,对方接通后自认其为王某,并表示已签收法院邮寄送达的本案相关的诉讼材料,且已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因此可以认定“小熊”与王某系同一人。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欠条借据,但是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表示:“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可以看出被告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虽然收款账户在刘某名下,但这是根据被告的指示转款,仍视为向被告出借款项,可以佐证借款事实。
就借款数额而言,虽然8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没有书面记录,但是微信记录中认可的数额为58000元,故而本案的借贷数额应认定为58000元。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生活节奏的加快,商事交易,特别是小额商事交易中,许多当事人不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等文件,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平台或者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磋商、下单,一旦发生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关键,就在于对电子证据的举证。
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首先,真实性方面,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程序。
其次,合法性方面,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再次,关联性方面,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前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后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就内容关联性方面,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等。就主体关联性而言,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
来源:搜狐财经/大众点评/微防骗微信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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