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2月17日下午一辆小型越野车行驶在塔里木沙漠公路35公里处时向左侧自翻,翻下路面,在距路基约25米处停下。车上2人中胡某(女,30岁,有驾驶证)被甩出车外,昏迷。靳某(女,30岁,车主,有驾驶证)受伤,自行从车内出来。后来,靳某在过往车辆的帮助下将胡某送往医院抢救,约10小时后胡某在医院以“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据靳某陈述:事故发生时是胡某驾驶的车辆,她乘坐于前排右侧的副驾驶位置,事故发生后,胡某位于车外左前侧3—5米处。靳某位于后排中间座位的底下。靳某的左手背受伤流血,头痛、头晕,在车里找过散落的文件。而胡某的亲属认为是车辆是靳某的,应该是靳某驾驶的车辆。
检验鉴定情况
胡某尸体检验:左侧颞顶部见一长20cm弧形缝合创口,其下的粉碎性颅骨骨折碎片已被手术摘除,右侧颞顶部见一大小为4.5crnXlcm皮肤擦伤,左眼眶青紫,左眉弓上方至左颧骨处见散在的线、片状擦挫伤,右侧外耳道见血性液流出,下唇见点片状皮肤擦伤,下颌部见8cm横行缝合创口,下颌骨无骨折。胸部未见明显异常。左上臂至肘关节外侧见大小为19cmX4.5cm皮肤青紫,左拇指近腕关节处见大小为2.2cmX1.0cm皮肤擦伤,左手背侧散在有多个皮肤擦挫伤,右腕关节内侧见散在皮肤擦伤,右手背内侧有一小的皮肤擦伤。左侧膝关节前面见大小为1.9cm×1.4cm软组织青紫,左膝关节外侧至左小腿下段见纵行25cm×5.5cm皮肤擦伤,左小腿上段至膝关节内侧见8.3cmX5.6cm软组织青紫。右踝关节外侧见三处小块皮肤擦伤,右足背外侧见大小为4.6cmX1.6cm软组织青紫。背部见大小为6.4cm×3.6cm皮肤挫伤,左髂腰部见大小为2.8cmX1.9cm皮肤擦伤伴范围为7cm×6cm挫伤。
靳某损伤检验:事故发生后第4天对伤者靳某进行了损伤检验,靳某诉头晕、头痛,CT示胸椎压缩性骨折。检查见右顶部头皮有压痛,未见明显肿胀。未见头皮擦挫伤和破裂创口,右面颊轻度肿胀,有压痛;背部平胸VII水平脊柱右侧有一3.5cmx2.5cm的青紫肿胀压痛明显;右肩部广泛性压痛,右肩峰有4cmX5cm范围的青紫肿胀,左肩部无异常左前臂近端内侧有5.0cm×6.0cm范围的青紫,左手背有散在的小的创伤,已结痂。
车辆检验:事故车辆左侧受损较重,左侧两车窗玻璃破碎,左前门损坏变形明显。驾驶员位置顶部车棚塌陷严重,前风挡玻璃有损坏,但未脱落。车辆右前部大灯处破损,右侧车门无明显变形,两车窗玻璃完好,A柱、B柱完好。后风挡玻璃完好。无安全气囊弹出。
生物检材检验:驾驶位顶部塌陷车棚处见小片擦蹭血迹;左侧B柱内侧上部见少量条形沾附血迹;左前门B柱外面少量沾附血迹;右前门玻璃内侧下方少量沾附血迹;右后门外部前侧少量沾附血迹;顶灯右侧边缝内嵌人头发3根(有毛囊)。以上生物检材经DNA分型检验,均为伤者靳某所留。
认定依据
1、胡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致死,其头部损伤与车体的驾驶位顶棚塌陷相对应,是由于翻车过程中车顶部塌陷撞击头部形成的。胡某体表的损伤具有一侧性的特点,左侧损伤明显较多、较重,符合驾驶位的损伤特征。驾驶位由于有方向盘和仪表盘的限制,在翻车过程中,驾驶员身体前后、左右不断摆动,难以脱离驾驶座,头部、左面部、左上肢外侧、左下肢外侧常常与顶棚、前风挡玻璃、左侧A柱、左侧门窗反复撞击,形成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损伤,而身体右侧的损伤常较少、较轻。胡某左侧眶周、面部的擦挫伤,是与左侧门窗、A柱撞击形成,左上臂外侧的挫伤是与左侧门窗、B柱撞击形成,左下肢外侧的大片擦挫伤是与左侧边门反复蹭撞形成。
2、靳某的头面部损伤较轻,没有明显的擦挫伤和结痂,只有轻度肿胀和压痛,且都位于右侧,该事故车辆的副驾驶位侧的顶棚、A柱、门窗均无明显破损,二者可以相互对应。
3、靳某的左右上肢上臂,只有右肩峰有损伤,是由于与右边车体碰撞所致,这种损伤在驾驶位难以形成。不论是驾驶员还是副驾驶位乘员,其外侧都是车的门窗,因此外侧上肢的上臂易与门窗撞击造成损伤,而位于内侧的上肢上臂由于空间很大,较少受伤。这在鉴别驾乘关系上具有特征性。
4、车厢前部中间的顶灯右侧接缝处嵌有3根带有毛囊的头发,经DNA分型检验,是靳某所留。通过人体实验发现,驾驶位的人员,由于方向盘、座椅、中控台对身体的限制,头部很难撞击到顶灯所在的位置,即使与顶灯有接触,也只可能接触到顶灯的左侧。对于副驾驶位乘员,由于翻车过程中身体的摆动、挣扎,比较容易碰到顶灯,但右侧位置应当受力更大,从而在右侧留下头发。
综上分析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时胡某是驾驶员,靳某位于副驾驶位。胡某在翻车过程中,头部受到严重损伤,意识障碍,无法握住方向盘,同时左侧前门与地面碰撞变形、打开,致使胡某被甩出车外。
谈几点体会
大多数交通事故属于双方事故,如各种方式的车辆相互碰撞,这种情况车内人员一般不会被甩出,人在车内的位置比较固定,能够容易辨别谁是驾驶员;同时有事故相对方车辆人员提供目击证言,因此,在确定驾驶员问题一卜通常不发生异议。
自翻事故是单方事故,除了本车人员外,很少有可靠的目击证人。在只有两人且一死一伤的情况下,确定谁是驾驶员就比较困难。在这类事故中,一方面,如果伤者是驾驶员,他不仅要面临着民事上的巨大的赔偿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责任重大,因此他有做虚假陈述的冲动,说死者是肇事驾驶员。另一方面,如果确定死者是驾驶员,死者的亲属将得不到除保险金以外的任何赔偿,这对于他们是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所以他们也会竭力“论证”死者不是驾驶员,甚至不惜信访、上访(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就出现了这些情况,在此不赘述)。
这类事故驾乘关系的鉴定对技术人员来说既困难又责任重大。鉴定人不能听信于任何一方的言辞陈述,应当以损伤形态、痕迹物证为主线,严谨细致地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工作:
(1)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察情况和车辆痕迹的检验等:
(2)仔细地损伤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分析损伤特征。结合车辆痕迹特征分析成伤机制;对于检验中发现的特征性损伤则更有认定价值;如本例中上臂损伤的分布、颜面部损伤的分布等。
(3)注意不同季节、衣着厚薄对损伤形态的影响。尤其需要强调及时对活体进行损伤检验,冈为某些具有特征性的损伤可能在一段时问后趋于好转而消失(尤其是软组织擦挫伤),从而错过了损伤检验的最佳时机,增加了驾乘关系认定的难度;
(4)注意事故现场和车辆中微量物证的寻找和提取,例如血迹、毛发等。在一些特殊部位发现的物证有助于驾乘关系的认定。对于血迹,除了个人识别的生物学检验,还应当鉴别其类型和形成机制。本案中,血迹的分布曾一度给事故原因分析造成困难,经进一步的案情了解和损伤比对及人体实验,查明驾驶位顶棚的小片血迹是靳某在翻车过程中受伤的左手为了维持平衡接触所留,其余门窗和B柱内外侧血迹是靳某查找物品所留。
(5)毛发的证明力有时高于血痕,带毛囊的毛发嵌入在一些缝隙中,提示这是头部与车体直接碰撞的位置,通过其位置和形成机制的分析有时对驾乘关系的认定有重要价值。
┃来源:2011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
┃作者:李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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