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江苏无锡某区发生一起轻微碰擦的交通事故,认为比较典型,相信大家也都碰到或听到过这样类似事情,那笔者在这里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先说一下事件经过:以女司机的车子停在单行道的路上,留下的空隙刚好一车宽距离,过去时,然后有些许碰擦。后咨询修车师傅:抛下光即可,不要钱,可以免费帮你们弄下。
对方索要钱财,也不肯马上去修理,自称孩子住院没时间。最终,我就报案了,其实也知道没有必要,但是碰到这样的女司机,没有办法。110报案后,回访的工作人员的回答让我“亮了”,当然我不知道这个“回访者”是执法者、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一个简短的2分钟左右的对话,出于职业关系,我关注的不再是问题“怎么解决”,而是对话的内容本身,以至于多次重复问同样的问题,很显然最后我没有从一个执法者口中得到答案。
对话内容如下(根据录音整理,A:某交警,B:我)
A:你是怎么开,她是怎么开的,怎么碰上的?
B:对方停在路上,靠近路中间,有一个空挡,很小。我看看也差不多过去,然后稍微碰到一点。
B:哦,这个反正过去问题不大嘛,可以自行协商。
A:对方现在不同意协商啊。关键也没有办法协商,他的意思我应该走对面逆行过去(中间有围栏)。
B:你碰到终归责任是你的。
A:那这个地段道路应该停车吗?
B:关键是你碰到人家车啊,对不对。你自己开车的时候你自己都说了。
A:应该能开过去对不对,这个有什么异议?这就是你的责任,你碰到。
B:你过来看看,稍微和车子一样的距离。
A:你们要走保险就把材料带好……
B:你先听我说,这个车行道能够停车吗?
A:人家听的车,关键你碰上去的。
B:我是碰了,我有责任,我也认可啊。她没有责任吗?
A:她有什么责任?
B:车行道上可以停车吗?
A:那你过去的时候开车要小心的,对不对?
B:我说了,我有责任,我认可我有责任。
A:那你们想怎么处理啊?
B:我现在不知道她的意思,又不说又不干嘛的。
A:那就是两个办法:一个私了,一个去理赔中心处理,走保险啊。
B:你们不过来吗?
A:理赔中心有人上班的,现在流程就这样走的。
这里不谈交通事故处理,当然最后因为双方时间比较宝贵达成一致意见。由我预先支付给女司机几百块,作为保障,后由修理店修理,多退少补。那在本案中,因对方占道停车导致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之规定。
那我们看看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根据这两条规定,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我没有贬低交警或相关执法部门的意思,但是这个问题却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问题,本案回访的交警的话基本上会定我承担全部责任(尽管本案损失几乎等于零),当然很显然,当我多次追问以后,他回答的有些迟疑了(也许刚刚发现存在这个问题)。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其实对方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那问题又来了,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交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责任认定书,作为划分双方责任的依据,并以此确定由谁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1、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理?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审查判断,而不是不加审查一概当然认定采纳。实践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责任心,否则,交通事故一旦认定,几乎就只有理论上更改的可能,而这正好是现实!
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进行救济?如何进行救济?笔者在这里一一说明。
a、《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来处理。即“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b、通过信访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司法实务中,法庭一般不会变更或者撤销事故认定的,而信访的成本又高,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非常小、途径少。
当然,笔者希望大家在驾驶车辆时要安全、谨慎的驾驶,当然真正碰到了像此类事件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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