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5月份,家住唐河县的魏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后装载竹制扫帚、耙子等物。在超车过程中,装载物将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挂倒,致杨某头部等处受伤,肩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示,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超车,未按照应当与前车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车,且电动车载货长度超过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魏某的行为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南阳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审判员杨玉娟解释说,很多人认为,只有驾驶汽车、摩托车等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管是驾车还是步行,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杨玉娟提醒,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因驾驶超标电动车没有驾驶证而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没有证照就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在事故责任认定和可能面临的定罪量刑中,都会成为一个加重情节。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份,陈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邻居毛女士去超市购物。在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毛女士椎骨损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并构成8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出租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女士违规载人,违反交通规则越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在扣除交强险应赔数额后,判决陈女士赔偿毛女士其余损失的30%共计2.7万余元。
法官说法: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郭晓普解释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本案中,陈女士违规驾驶电动车载人,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规定,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2016年8月份,家住南阳市区的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等红灯时,由于非机动车人员较多,绿灯亮起时,大家争相向对面驶去。王先生被挤到了一边,顺着车流,王先生进入了机动车道。行驶过程中,王先生因打喷嚏,导致自己突然变道,驶向机动车道中央,后方车辆为躲闪王先生撞向了花坛。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驾驶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且在行驶过程中变换方向,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共赔偿汽车车主维修费3000元。
法官说法: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孙小刚点评说,本案中,汽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遇到王先生突然变道后,随即采取了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王先生未按照交通法规行驶,不仅闯入机动车道且变道行驶,其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孙小刚提醒说,当前我国对电动车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一旦发生事故,电动车很有可能因性能超标被确定为机动车,而一般违反交通规则有时又会被定性为非机动车,电动车的地位很尴尬。
案情简介:家住社旗县的崔女士和张先生是从事流动摊贩的一对年轻夫妇。2016年5月份,张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货物和妻子去市场经营。在经过十字路口时,急着赶时间抢占摊位的张先生闯红灯通过,与某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崔女士受伤住院,货车撞向花坛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崔女士住院后共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崔女士住院期间被诊断出已怀有身孕,但因为需要用药物而不得不流产。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虽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张先生一家不仅面临失去孩子的痛苦,还可能要承担造成货车受损的责任。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卢国伟点评说,闯红灯是非常危险且违法的驾驶行为,本案中,张先生驾驶三轮车闯红灯所付出的沉痛代价和教训足以让所有电动车驾驶人员引以为戒。卢国伟提醒说,电动车虽然有着车速快、操作灵活的特点,但相对于汽车来说其仍处于弱势,一旦与汽车发生碰撞,人员受损最严重的往往是电动车一方。因此,电动车驾驶员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切莫以身试险。
案情简介:2014年7月份,56岁的王某,酒后骑着电动自行车撞上了路边停放的小轿车,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王某可能存在醉酒驾驶情形,王某也承认饮了酒,但表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没啥事儿。后经鉴定,王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在重量和车速等方面均超过国家标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另经检测,王某当时是醉驾。最终,王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子国点评说,从法律上讲,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看是否具有动力驱动装置,常见的机动车动力驱动为汽油或柴油机,常见的非机动车主要依靠人力或畜力行进;要看车辆的空间尺寸、重量速度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判断标准是: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把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本案中,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无论在重量和时速方面均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另外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上来说,王某的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今年14岁的小明是一名初二学生,由于父母工作忙,便给小明买了一辆轻便电动自行车,让其自己骑车上下学。2016年6月份,小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为尽快到家,逆行行驶将正在买菜的张奶奶撞倒,事故致张奶奶脚踝骨折。张奶奶受伤后共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后经鉴定,张奶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小明逆行且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其监护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奶奶到法院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父母赔偿张奶奶各项损失4.8万余元。
法官说法: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姜付强点评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明未满16周岁,且逆行行驶,将站在原地买菜的张奶奶撞倒,交警部门认定其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恰当的,事故发生造成张奶奶身体受损,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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