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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
1、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2、对于简易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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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时(或一日)
1、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作出指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3、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
4、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 《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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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
1、对扣留的车辆、有关物品和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评估结论确定后二日内通知相关人员领回。《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4、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5、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形成集体研究意见,。。。。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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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
1、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驾驶人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提供。《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2、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3、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4、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5、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6、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9、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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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3、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4、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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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
2、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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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5、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6、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损害进行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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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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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或一个月)
1、扣押物品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2、对未知名尸体。。。。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并作出复核结论《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5、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销。《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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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月(或六十日)
1、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2、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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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或九十日)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多案一卷,定期归档,但间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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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1、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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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1、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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