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10万元人寿保险及10万元附件意外伤害保险。12月7日,陈某将投保申请及保险费1680元交给保险公司代理人孙某。12月17日,保险公司体检时发现陈某正患急性肝炎,因此没有承保,通知其1个月后复检。12月30日,陈某因车祸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20万元。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赔。
受益人认为,陈某于12于7日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12月17日保险公司体检发现其患病后并未通知拒绝承保,也未将保险费退回投保人。投保人在签发保险单前已交付保险费的,发生应赔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经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是一种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在陈某通过复检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前,很难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据此认定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是否因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及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行为而成立?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不产生使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后,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一是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投保人的要约承保,此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且一般在保险单上都将承保日期追溯至投保日。 二是保险公司经核保后需要附加一定条件或加收保险费后才能承保,这些要求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反要约。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三是保险公司经核保后拒保,保险合同不能成立,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 本案中,陈某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提出反要约通知其1个月后复检,是属于正常承保条件不能承保而需按一次标准体加费或延期承保的,因此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二审法院判决合乎法律规定。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保险实务中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即对承保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按照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是应当承保的,则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追溯至投保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核保后是需要加收保费、体检才能承保的,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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