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郭利敲诈勒索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再审改判郭利无罪。审判长当庭告知郭利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涉案公司代表、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宣判。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聚氰胺”维权之旅
根据原卫生部公布的数据,事件波及婴幼儿近三十万人。2009年初,“三聚氰胺奶粉”医疗赔偿方案出台,赔偿额被分为三档——死亡患儿20万,重症患者3万,一般性治疗2000元。
负责协调责任企业的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通报显示,截至2010年底,已有超过27万名患儿家长领取了一次性赔偿金。
林涛是余下的三万分之一。2009年,有人通知他去领取结石患儿赔偿金。长长的队伍里,他听到好多家长议论“才2000元”。觉得太少,没有领,他扭头回了家。
事后,林涛才意识到,在当时的环境中要想维权,并没有其余选项。
患儿家长和律师们寻求民事诉讼的过程并不顺利——好一点的,法院会收下材料,让原告等待结果。绝大多数时,法院要么把材料原封不动地退回,要么转给消协“做工作”,接受统一的医疗赔偿方案。成功立案者,屈指可数。
“胳膊拧不过大腿,我对维权索赔早不抱希望。”捏着几年来积攒下的八万多元看病发票,林涛觉得“堵得慌”。
林涛家境尚可,而一些家庭却因此陷入贫困。林涛认识的一位山西患儿,每年需要到北京做一次检查,每次费用在一万多元,至少得持续到孩子18岁,“去了两三次,就放弃治疗了”。
为了女儿小涵,郭利一家同样花费不少。2008年9月的检查结果表明,小涵“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现在,除了随诊观察,她还得接受理疗、按摩。“吃药得买同仁堂的好药,光我一个人给女儿买药花的钱就花了好几万。”郭利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正是考虑到孩子需要长期的后续治疗,郭利认为,施恩公司的赔付并不多——此前的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和郭利签订了和解协议,赔偿40万元,郭利承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两天后,施恩公司就其“假洋品牌”身份问题正式向公众道歉。
但2009年6月29日,在北京电视台录制节目时,当被问及“是否会继续维权”时,郭利表示“自己的行动不会停止”。
这样的表态让施恩公司恐慌。同一天,施恩公司谈判代表再次联系郭利。谈判中,郭利提到媒体曝光,试图对施恩公司施压;谈判中,双方提到了300万元的赔偿数字。
第二天,施恩公司就向警方报了案,认为郭利是在敲诈勒索。郭利因此入狱,也引发了巨大争议。
一审和二审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潮州中院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郭利的父母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
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故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县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再审观点
是否属于民事纠纷
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电视台播出郭利反映“施恩”奶粉问题的报道,系施恩公司主动联系郭利。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的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
索赔金额过高是否等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虽然郭利已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及施恩公司主动联系其继续协商处理纠纷的情况下,不宜因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为何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方式维权。郭利提出300万元索赔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向社会公布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其不具备实施要挟行为的条件,其虚构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果,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结语
备受关注的郭利敲诈勒索案,广东高院再审宣告郭利无罪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虽说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但至少不缺席,在改判率和无罪率都变得近乎不可能的今天,广东高院的行动让我们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努力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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