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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的三大误区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1-05-12 10:16:56

阅读量:18853

  企业用工的三大误区

误区1实行综合工时制可以不付加班费

  北京一便利店员工李某每周一、三、五、日上班,每次上班时间为9时至21时,有时周末因顾客多也要上班,但从未领过加班费。结果李某以其每日工作超出法定的8小时为由,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并得到法院支持。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理由是便利店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得到批准,所以不需支付李某平日延时及周六日的加班费。其实这是一种误区。

  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如一天可以超过8小时,一周可以超过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部分,就需支付加班费用。

  本案中,便利店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制,经法庭调查证实李某每月总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标准,因此对超出部分,便利店应按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加班费。


  误区2只要签了劳动合同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王某在北京一绿化队工作一年后,回老家过春节。可当他再返回单位时,却被告知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王某感到奇怪,因为他从未与单位签过劳动合同,于是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庭审中,单位拿出与王某所签订的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既有单位的公章,也有王某的签名。但王某看后指出,合同上他的名字并非他本人所签。

  法庭经调查确认,合同书上王某的签字为王某的领导——绿化队队长所签。其队长解释说,当时为省事,他从上级单位拿过合同书后,就替王某等人代签了,而且合同是正规的劳动合同,应该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劳动者本人签字,不能代签,劳动者本人未签字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效力。据此法院视为绿化队与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误区3发出解除通知就等于劳动关系已解除

  一招待所职工朱某1992年初到该所工作。1996年该招待所被他人承包经营后朱某待岗。2003年5月招待所因“非典”疫情停止营业。2008年12月5日,招待所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朱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朱某虽收到了解除通知书,但认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庭审中,招待所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理由是招待所因“非典”疫情停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朱某本人。

  法院经审理确认,招待所因“非典”停业,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单方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但法院还指出,按法律规定,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解除前与劳动者就变更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只有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本案中,招待所在未与朱某就变更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向朱某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应属无效,现朱某要求与招待所恢复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招待所与朱某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称自己两年前的月工资为1000元,而用人单位称是800元,由于用人单位拿不出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加以证明,法庭按法律规定采信了劳动者月工资1000元的陈述,并按此标准,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妥善留存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除名和辞退手续等材料,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而增加诉讼风险。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正确理解,是用人单位进行员工管理的基础,也是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劳动纠纷,减轻因劳动纠纷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负担的关键。


  劳动者维权方式有哪些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2、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4、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监察举报投诉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8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6、信访

  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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