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高院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是钱好出借、不好讨要,欠债不还的人越来越多。在借贷无法避免时,如何保证自己能够收回,而不至于血本无归呢?那就是必须给债务设定担保。
设定抵押: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一般是大额的财产,能够保值增值、不易灭失,多为房产和土地等不动产,还可以是价值比较大的财产,以保证能够偿还债务。
张文是多家公司的老总,坐拥数十套房产,公司运营状况也不错。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张文向李武借款500万元,李武爽快答应,但是他多了一个心眼,让张文以自己的房产做抵押。本想很快回款的李武没有想到,张文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资金链断裂,其名下财产均被法院查封,张文欠下了其财产价值两倍的债务。李武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拍卖了张文抵押的房产,优先偿还了李武的债务。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对于没有担保的债权,有抵押的债权可以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与普通债权一样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可以很好地保证债务履行。
值得提醒的是,对于房产等抵押物签订完抵押合同后,还需要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
设定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质押的财产多是价值较大的动产,比如股票、基金、金银珠宝、古董、名画、名贵家具等。
乔明在北京海淀区从事出租场地、开设饭店等业务,并拥有两套回迁房,因业务发展需要向赵迁借款200万元。由于房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乔明就以其中一套住房内的红木家具作为质押,将房屋的钥匙交给赵迁,赵迁亦可以在房屋内居住。借款期限到期后,乔明已经欠下约2000万元的债务,其财产不足以偿还,赵迁申请对质押的红木家具评估拍卖,并要求优先受偿。经过拍卖获得价款90万元,并优先受偿,极大地减少了自己的损失。
质押相对于抵押来讲,质押物为动产,且为债权人占有,而抵押物多为不动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物登记过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质押物除法定需要登记的如股票外,一般的动产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只要实际占有即可。但是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都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设定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是无论债务人是否清偿,都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保证人的实质是有更多的人,尤其是有一定身家的人加入进来,与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的制度,使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机会。
贾化与黄明二人为朋友关系,贾化因公司经营需要向黄明借款50万元。由于贾化无财产可供担保,黄明要求贾化提供保证人,贾化便找来在大型国企工作的好友赖红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贾化没有还款,黄明要求执行贾化与赖红。经过法院查询,贾化名下无财产,遂冻结了赖红的工资,在留下了必要的生活费后,用部分工资逐步偿还黄明。如果没有赖红做保证人,黄明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保证人的选定,一般为夫妻、亲密的朋友等,并且具有一定的资产,能够保证债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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