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吴某绰号“阿-青”,广东廉江人,从事化妆品营销工作。2013年9月,吴某在熟人张某的鼓动下,参与了麦某、何某等人策划的一起敲诈勒索案。
9月22日晚,吴某、张某成功将黎某约到中山市某酒吧喝酒,相谈甚欢。次日凌晨1时多,三人一起来到某旅馆。吴某和张某分别与黎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趁机将事先准备好的鸽子血倒在床单上。接到暗示后的吴某立即假装肚子痛,张某则向黎某谎称吴某流产。
当天(23日)上午,何某假扮吴某丈夫打电话威胁黎某,“中间人”麦某及时出现,协助双方协商“赔偿”。黎某为了早点解决事情,只好接受赔偿提议,先后将17万元交给麦某,又向张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
2013年10月8日、30日,麦某、张某被抓归案。随后麦某家属退还黎某部分赃款5万元。2014年5月21日,吴某被抓获归案。2015年5月5日,吴某向黎某退还赃款35500元。
2015年10月1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审时,中山市中级法院称,本案是一宗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吴某出面引诱,谎称流产,在共同犯罪中显然起了主要作用。中山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为终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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