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8-07 10:31:44

阅读量:358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与江苏纬泰物流有限公司、张国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11民终2126号

  裁判日期:2016-11-04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判决

  审理程序

  2

  合议庭

  陶然,李洁,朱宝华

  原告信息

  上诉人:江苏纬泰物流有限公司,张国强

  被告信息

  被上诉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镇江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汉威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蔡胜飞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余见微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纬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门大街小商品综合楼时代精英723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云,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三山集镇。

  负责人:唐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见微,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铁道口。

  法定代表人:范恒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汉威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兴泽路12号6幢6层。

  法定代表人:蔡胜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胜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纬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泰公司)、张国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以下简称三山支行)、镇江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运公司)、江苏汉威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蔡胜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纬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云、法定代表人暨上诉人张国强、被上诉人三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见微、汉威公司及蔡胜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通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纬泰公司及张国强上诉请求:1、改判纬泰公司、张国强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由三山支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主从合同不符。通运公司与三山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关担保事项的条款没有勾选,借款合同中没有担保约定,所以保证合同丧失生效的前提条件。保证合同是三方合同,约束的是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缺少任何一方不能产生保证法律效力。借款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的约定,如果保证人根据其与债权人设立的保证合同而承担了保证义务,就必然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未经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为债务人设定的义务,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2、保证合同中,纬泰公司和张国强不是合同当事人。农商保字(2014)第(3066)号保证合同中所载明的合同主体是三山支行和汉威公司,纬泰公司和张国强不是合同缔约方,但三山支行却让纬泰公司和张国强签字盖章,故该保证合同对纬泰公司和张国强不具有合同效力。三山支行曾经向纬泰公司提出来要为通运公司担保,但纬泰公司没有同意。3、三山支行对担保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加重了纬泰公司和张国强的责任,显失公平,该格式条款中的律师费不应当由保证人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三山支行答辩称,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注明的签署日期和地点均相同,说明当事人知晓合同内容;2、纬泰公司和张国强均为完全责任能力主体,应当知晓在担保合同落款处签字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纬泰公司和张国强既已在合同中签字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3、关于提示说明义务,三山支行在担保合同最后一段以黑体加粗字体足够引起阅读人的注意,且该行字体处于合同落款处,合同主体在签字盖章时均可以看到,所以三山支行已尽到对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4、没有证据证明三山支行存在违规放贷的行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辩称

  通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汉威公司、蔡胜飞共同答辩称,1、同意纬泰公司关于主从合同不符的意见;2、如法院认为涉案保证合同是涉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纬泰公司、张国强与汉威公司、蔡胜飞共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字盖章,应当视为对保证合同的认可,应当负有同等的保证责任;3、一审法院以涉案保证合同用黑体字标注为由,认定三山支行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错误,三山支行应当直接对加重保证人责任、排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而不是通过添加条款表明履行提示义务。

  三山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通运公司立即归还三山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8425.38元(利息结算至2016年2月2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债务清偿结束日止);2、汉威公司、纬泰公司、蔡胜飞、张国强对通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通运公司、汉威公司、纬泰公司、蔡胜飞、张国强承担律师费2730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5日,三山支行与通运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编号为:(三山)农商循环借字(2014)第3066号],约定由三山支行向通运公司发放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15日,对借款利率约定为:年利率9.408%,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30%。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日,三山支行与汉威公司、纬泰公司、蔡胜飞、张国强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三山)农商保字(2014)第3066号],约定由汉威公司、纬泰公司、蔡胜飞、张国强为通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保证合同最后一段用黑体字标注“贷款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2014年12月5日,三山支行依约向通运公司发放了贷款400000元。该笔贷款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已全部结清。借款期满后,未能支付利息。

  另查明,三山支行为此次诉讼支付律师费27305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12月5日,三山支行与通运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三山支行与汉威公司、纬泰公司、蔡胜飞、张国强签订保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三山支行已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通运公司发放了借款,通运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汉威公司、纬泰公司、蔡胜飞、张国强亦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三山支行的诉讼请求中所要求通运公司、汉威公司、纬泰公司、蔡胜飞、张国强承担的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均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汉威公司、蔡胜飞辩称本案所涉贷款系借新还旧形成,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对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关于汉威公司、蔡胜飞、纬泰公司、张国强辩称本案所涉保证合同系三山支行提供格式文本,三山支行未能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合同相对方责任的条款,另外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的抗辩意见,经查,本案所涉保证合同最后一段已用黑体字标注,提请保证人对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汉威公司、蔡胜飞、纬泰公司、张国强的上述抗辩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至于纬泰公司、张国强所提,三山支行违反贷款通则之规定违法放贷一节,即使三山支行的行为构成违规,至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亦不足以构成合同无效。故对于纬泰公司、张国强的上述抗辩,亦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通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三山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8425.3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2016年2月21日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还款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通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三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7305元;三、汉威公司、纬泰公司、蔡胜飞、张国强对通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汉威公司、纬泰公司、蔡胜飞、张国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通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8元,由通运公司负担,汉威公司、纬泰公司、蔡胜飞、张国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保证合同是否生效;2、纬泰公司、张国强是否是涉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3、纬泰公司、张国强是否应当承担律师费。

  本院认为,1、涉案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故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只要两者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即成立。且涉案保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在本案中,(三山)农商循环借字(2014)第3066号循环借款合同在担保方式中并未提及涉案保证合同,但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且涉案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是为(三山)农商循环借字(2014)第3066号循环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所以三山支行据此要求各保证人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追偿权。综上,纬泰公司、张国强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纬泰公司、张国强是涉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虽然保证合同首部的保证人中只列了汉威公司和蔡胜飞,而没有列纬泰公司和张国强,但是在保证合同的尾部,纬泰公司及张国强均作为保证人签字盖章,意思表示明确。庭审中,张国强也明确纬泰公司的印章和其本人签名是真实的。所以纬泰公司和张国强仅以合同首部未将其列为保证人为由,主张其不是涉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违背客观事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3、纬泰公司、张国强作为保证人应当对三山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涉案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费用。所以三山支行要求纬泰公司、张国强承担律师费有事实依据。且该项约定属于对保证范围的约定,是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范围的界定,不属于加重保证人责任、免除或限制债权人责任的条款,因此不属于需要提示说明的范畴。纬泰公司、张国强以三山支行对该项约定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不承担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纬泰公司、张国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36元,由上诉人江苏纬泰物流有限公司、张国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宝华

  代理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陶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则莉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余见微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交规越来越严,12分根本不够用?想销分也

  开车在路上哪有不挨刀,违章罚款都是难以避免的,特别是在城市交通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一不小心闯了红灯,6分就这样给飞走了,12分远远不够。所以无论是网上还是现实生活中,总有这么一批人专门替人销分,从中可以获取一定的利益,1分能卖到两百元到几百元不等。特别是现在新交规出台,12分动不动就没了,黄牛党就变的越来越重要。  这样长期以来,对于车主来说,分数可以都是12分,无论你扣了多少分,只要有钱,黄牛定会想方设法的帮你解决。这样一来,交规对于驾驶员失去了约束性,因此交警部门在这方面也进行严厉打击,新交规规定

时间:2017-11-22 14:17

11406次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车险六“不要”,千万不要碰!

  买了车险就高枕无忧了么?  然而并不是这样……  保险这门道说浅也不浅,  许多老司机对此也并不十分清楚。  以下“六不要”  新老司机统统要知道~  车险六不要,千万不要碰  1不要以为12万元以下交强险都可赔  按照现行交强险规定:  ➢ 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  ➢ 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  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

时间:2017-11-22 14:17

11467次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不履行签署生效的合同,您计算过违约成本吗

近期国内一线大城市出现了房价暴涨的态势,房价的上涨催生了卖方毁约另行涨价出售的情况,因此引起较多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买家应该如何维权呢?

时间:2017-08-07 15:13

791次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员工工伤,公司已经申请注销应该找谁赔偿?

  李某在工作时一跤跌倒,头部受到重创。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经营者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工伤赔偿款17.6万余元。  2015年11月11日,李某应聘至张某开办的一家饭店做厨师。张某是个体工商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饭店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1日下午,李某在洗碗间拿餐具时,因地面湿滑,头部撞到洗碗柜柜角而受伤。因头痛加重,1月8日,李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额颞顶枕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囊肿

时间:2017-11-22 14:16

16475次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 情】  付某是某电器公司员工,2015年7月去外地出差,给客户维修电器设备。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客户仍然没有见到付某。公司给付某住宿的宾馆打电话,宾馆称:付先生早上就退了房间,已经离开宾馆。此后,付某一直下落不明。  2015年11月,电器公司停发了付某的工资。付某家属认为,他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属于工伤,单位应当继续发放工资待遇。但公司认为,付某的失踪原因无法确定,即使属于工伤,也应当等到被法院宣告其死亡时才能申报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  那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怎么办?付某能被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7-11-22 14:16

13078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