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泥洼社区的王女士是一名家政人员,之前照顾老人刘某2年多,十分细致和精心,刘某与王女士签订一份协议,明确约定:王女士照顾刘某生活直至刘某死亡,刘某所居住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但在此之前,刘某与儿子曾到公证部门做了遗嘱公证,写明死后房产和存款由儿子继承,此事王女士并不知情。2016年底,刘某去世,王女士与刘某的儿子就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公证遗嘱和抚养协议到底哪个有效,王女士十分困惑。
【律师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定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内容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简而言之,当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发生冲突时,遗赠抚养协议先于遗嘱。
根据案例所述,刘某之前办理的公证遗嘱时,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公证遗嘱是有效的,但是之后刘某又改变心意,与王女士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与之前的公证遗嘱内容上有冲突,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内容抵触部分无效,即公证遗嘱中关于房产的部分无效,但是有关存款内容的公证遗嘱是有效的,即王女士能够按协议取得刘某的房产,刘某的儿子则根据公证遗嘱取得刘某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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