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纪要
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
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
关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是否以对方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进行了研究,纪要如下:
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前提。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就可依法认定认为人构成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纪要
关于教师能否成为
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主体的问题
关于教师能否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主体的问题,刑二庭审判长会议进行了讨论,纪要如下: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所规定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的教师属于文教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的构成主体;教师接受委托或者聘请临时担任考试监考员等与招收学生相关职务的,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同样不能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
来源:《刑事参考》2001年第4期;《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2集, 南京刑事
转自:刑事参阅
0
证券及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
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X中民X(商)终字第4XX号上海XX宝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熟悉民事诉讼和财产保全操作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朋友们都知道,对财产的查封有两个术语,一个叫“活封”、一个叫“死封”。
江某系广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6年8月2日上午11时左右,接到法院庭长电话通知,让其到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
转载自法律顾问工作室公众号。 “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 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 当项目、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那几万块甚至几十万的法律顾问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便宜、很划算,如大海一滴水! 可惜很多时候已晚。 正是,风平浪静方显律师功能,风吹草动,才显律师价值!” 以下来源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订阅号,作者:谭灿、李瀚文 理由一: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有利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