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继承父母留下来的遗产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近日却发生了一起老人过世后独生子与邻居争房产的新闻,听起来很匪夷所思,是否又会峰回路转呢?
我们先来看看事情经过。
引发纠纷的房产,其实只是一间普通的老宅,位于浙江临海市白水洋镇的农村,如今房里堆满了杂物。
房子的原主人是一对临海老夫妻,丈夫姓洪。洪大爷有一个独生子洪某,人都说养儿防老,当夫妻俩步入晚年,儿子却不愿赡养了。二十多年前,父子俩还因为赡养费打过官司。
儿子靠不住,好歹自己手头还有房子,绝望之下,洪大爷产生了“以房养老”的念头。洪大爷在农村有两间房,夫妻俩住一间绰绰有余,2003年,他和老伴找了中间人,将其中一间房作价5000元卖给了邻居蔡某。同时,洪大爷还有个附加条件,邻居今后要免费提供水和蔬菜并照顾夫妻俩的生活起居。之后,双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这样,房屋被转让给了蔡某的女儿蔡某某,并重新进行了重新修缮和改造。
12年间,蔡某一家信守承诺,照应着老人的生活。蔡某某称,自己经常买糖果去探望老人。
2015年,安享晚年后,洪大爷夫妻俩相继离世。之后,蔡某一家的生活却起了波澜。
2017年,洪大爷的儿子洪某将蔡某和蔡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返还房屋。他认为,父母是受了诱骗才签下了房屋买卖契约,而自己才是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法庭上,邻居蔡某和蔡某某辩称,卖房是两位老人主动提出,蔡家当时并无意向,后经中间人劝说才同意买房。在签订的契约上,还有5位中间人的签名,根本不存在诱骗的情况。开庭时,4位中间人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两位老人签订合同时并未表现异常,合同载明的事项与证人陈述均能印证。并且,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诉争房屋于法无据。
小编读后感:
诚然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法律所规定的正当权利,但是子女本身同时也肩负着赡养父母的义务,权利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并没有脱离了权利的义务,也没有脱离了义务的权利。文中儿子并未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才致使父母想出“以房养老”的计策,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皆是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诱骗之说,该儿子的做法令人不齿。
乌鸦尚有反哺之心,为人子女请将心比心勿忘父母当年为你曾付出过的点点滴滴,即使无法做到尽善尽美也尽量做到能让老人家安享晚年别无牵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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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11月19日,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马某某为被保险人;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责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重大疾病时,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合同第二十三条释义中约定有关名词释义如下: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释: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在中国医学院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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