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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那几种类型?
法院能否依职权对明显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作出调整?
原告赵某某。 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机械配件厂。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4日,赵某某以其于2007年9月6日在某机械配件厂工作中右手中指损伤为由,向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8年9月5日,县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赵某某“于2008年10月5日之前补正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的,暂不出具工伤认定结论,自受伤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提供补正材料的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后
问:哪些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问: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