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当事实婚姻撞上登记婚姻……

发布时间:2017-11-01 15:21:04

阅读量:139

  一位耄耋老汉,经历了两桩婚姻。第一桩婚姻,按民间风俗,男女双方摆了酒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老汉离家出走,又同另一位女子登记结婚并领了结婚证。杳无音讯多年后,老汉携第二任妻子回到老家,因征地拆迁名下拥有一套安置房。老汉去世后,由于存在两桩婚姻,使他名下的安置房归属争议无法平息。最终,第一桩婚姻所生女儿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老汉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无效。

  那么,摆酒和领证的婚姻,究竟哪桩有效?

  耄耋老汉的两桩婚姻

  四川成都市民郑维国生于1934年,1962年娶了当地姑娘袁雅静为妻。那时,郑维国的居住地还是农村,按照当地农村风俗,郑维国家摆了婚宴酒席,两人就算结婚成为夫妻。此后多年,两人共同哺育了4名子女,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俗话说,世上没有不拌嘴的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和所有夫妻一样,郑维国与袁雅静有时也会拌嘴,免不了出现矛盾,但因双方没能较好地沟通化解,常常会爆发“冷战”。

  2008年,因城市发展建设,郑维国、袁雅静居住的房屋被拆迁。拆迁之前,郑维国虽然仍和家人居住在一起,但他执意将自己的户口从大家庭中剥离出去,单独立户。因此,在这次拆迁中,郑维国个人也分得一套42平方米的安置房。

  房屋拆迁后,袁雅静即与子女共同生活,郑维国则独自居住。后来,郑维国便没有音讯,全家人都不清楚他去向何方、居住在哪里。此后多年,郑维国也偶尔回家,但因其对家庭再没有承担起责任,袁雅静对郑维国十分失望,只是看在孩子的面子上让他进门,但已懒得说他,两人也未再发生过争吵,更谈不上交流。对郑维国的事情,袁雅静与子女们一无所知。

  2014年,郑维国从外地返回老家,还带回来一个年轻的女人,全家人对此感到十分惊愕。经一再追问,才从郑维国口中得知,他带回来的女人名叫姜雨婷,小郑维国30岁,两人早在2009年就已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了。因年龄大了,且郑维国与姜雨婷身体都有病,自感时日已经不多,叶落归根的欲望越来越强烈,郑维国便带着姜雨婷回到了老家,并要求将姜雨婷的户口落到自己户口本上。

  一审判决:事实婚姻未补登记无效

  2015年4月,郑维国走完自己81岁的人生。姜雨婷因没有生活来源,身体每况愈下,郑维国名下的一套安置房便成了她赖以生存的唯一基础,于是她提出要继承郑维国名下的安置房。袁雅静的女儿郑子涵认为,父亲郑维国与母亲袁雅静结婚在先,摆了酒席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但在当时的农村,这种现象十分普遍,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而父亲与姜雨婷骗取结婚证,已构成重婚,两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姜雨婷自然不是父亲的配偶,不享有继承权。因双方争执不下,姜雨婷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郑维国名下的这套房屋享有继承权。

  姜雨婷有没有资格提起继承诉讼,以及继承诉讼将如何判决,直接取决于姜雨婷与郑维国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此,郑子涵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以郑维国与姜雨婷骗取结婚证,已构成重婚为由,请求法院宣告郑维国与姜雨婷的婚姻无效。

  来源: 正义网

  江中帆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顾海霞律师 当事实婚姻撞上登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当事实婚姻撞上登记婚姻……

委托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吗?有偿合同的特征

  导读: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有偿保管等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那么委托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吗?有偿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下面来给您介绍一下。  一、 委托合同和有偿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

时间:2017-11-22 14:16

20017次阅读

当事实婚姻撞上登记婚姻……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

  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

时间:2017-11-22 14:16

11383次阅读

当事实婚姻撞上登记婚姻……

最高院: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

  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时间:2017-11-22 14:16

23750次阅读

当事实婚姻撞上登记婚姻……

夫妻一方为成年子女贷款 是否应认定为夫妻

夫妻一方为成年子女贷款 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7-07-22 09:18

403次阅读

当事实婚姻撞上登记婚姻……

关于恋爱、婚姻、同居的法律问题

同居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时间:2017-11-01 15:09

174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