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最高院: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4

阅读量:23750


  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二》对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及交付时间予以明确约定,凯达公司未在2011年7月31日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凯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本院认为,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第一,本案凯达公司与陈险峰、陈渊之间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未如期交付房产证和土地证,则以房屋土地价款4560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为过户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价款1539.242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纠正。

  第二,凯达公司作为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陈险峰、陈渊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凯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逾期办理交付土地使用权证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主体为守约方陈险峰、陈渊,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从本案履约情况来看,陈渊、陈险峰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同年6月19日、2013年1月29日发函要求凯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凯达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书面承诺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直至二审开庭期间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已逾期1730天,有失诚信。凯达公司称陈险峰方拒绝领受土地使用权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鉴于合同违约条款系针对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凯达公司已经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了涉案房屋产权证,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且陈险峰、陈渊除发出函件主张权利之外,确未采取有效措施主张权利,同时考虑到三层房屋租金收益(1650000/365*1730=7820547元)由陈险峰、陈渊收取,本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即45600000*24%/365*1730*60%-7820547。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顾海霞律师 最高院:人民法院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最高院: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打借条时候,你一定要注意这些!

打借条时候,你一定要注意这些!

时间:2017-07-22 09:12

218次阅读

最高院: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当事实婚姻撞上登记婚姻……

 一位耄耋老汉,经历了两桩婚姻。第一桩婚姻,按民间风俗,男女双方摆了酒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老汉离家出走,又同另一位女子登记结婚并领了结婚证。杳无音讯多年后,老汉携第二任妻子回到老家,因征地拆迁名下拥有一套安置房。老汉去世后,由于存在两桩婚姻,使他名下的安置房归属争议无法平息。最终,第一桩婚姻所生女儿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老汉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无效。

时间:2017-11-01 15:21

140次阅读

最高院: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

  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

时间:2017-11-22 14:16

11383次阅读

最高院: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最应该注意的几大问题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时间:2017-11-01 15:08

262次阅读

最高院: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合同审核过程中必须把控的7个税务点

  1、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增值税?  2、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  3、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在营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等方式的不同。如果仅

时间:2017-11-22 14:16

11292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