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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04 16:13:27

阅读量:277

  [内容提要] 处理离婚案件有时可能遭遇人身伤害的风险,有效地消解人身伤害风险仅仅是处理离婚案件的第一步,婚姻律师还得迈开“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的第二步,这是处理好离婚案件的关键。理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立的关系,力求做到好聚好散是化解离婚案件中各种矛盾的根本。只有婚姻专家型律师才会在争取客户方面更具竞争力、尤其对中高端客户更具吸引力。

  [关键词] 离婚风险 实务 律师

  离婚案件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在某种意义上,在婚姻案件处理过程中更多涉及的甚至还不是法律问题。最早促使我对婚姻案件“深思”的是马海旺律师被伤害一案。

  1995年5月,时任山西省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马海旺律师,因承办一起离婚案件而遭受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暴力殴打,身体多处严重受伤,并且眼睛被抠、右眼珠脱出致右眼失明。类似马海旺律师处理婚姻案件的遭遇并不经常出现,但该案至少说明律师承办婚姻案件时可能蕴含着巨大的人身伤害风险。

  离婚,对一些人来说是非常好的解脱,但对有些人来讲却如同一场难以承受的“灾难”,因此我们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宜慎之又慎。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当他们因种种原因[1]无法接受离婚的现实时,有可能视对方律师为“拆散其家庭的罪魁祸首”,当愤怒“膨胀”且不能平息时,极有可能将怨气或矛头指向对方律师,引发报复律师的行为,从而导致律师的人身伤害风险;另一方面,我们律师有些可能因为缺乏处理离婚案件应有的审慎和经验,使得这一人身伤害风险容易成为现实。

  实务中,作为提出离婚要求或提起离婚诉讼一方的代理律师更易遭遇人身伤害风险——这往往与对方当事人的个性、处境有关。律师要预知这一风险是否存在并不困难,只要在起诉离婚前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并沟通一下,往往从其语气中即能知晓(在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前须征得自己当事人的同意、以免引起己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有的对方当事人抵触情绪非常大,一接触就能感知到,但有的对方当事人初次接触时感觉文质彬彬,须几次接触后才能感觉到其中的风险。

  作为婚姻案件的代理律师,一旦觉察到案件中的风险就得“小心翼翼”,不能因为《婚姻法》中有离婚自由的规定,就想当然地要求对方当事人一定得接受离婚的现实——问题在于: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平静地面对离婚这一现实,我们律师就不会遭遇人身伤害风险了。

  律师遭遇可能发生的风险时,首要的是设法让对方当事人“接纳”自己、理解我们律师工作的性质。实务中,律师可向对方当事人表明:律师绝不会为了挣钱而唆使当事人离婚,事实上总是当事人作出离婚决定后才找律师的,律师不可能也绝不会代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决定;律师介入离婚案件,目的是妥善处理好案件,律师并不以追求离婚为最终目的——如果双方离婚的原因能消除,当事人完全可以和解而不再离婚。也正因为如此,律师作为专业人员才更有必要介入离婚案件、以帮助当事人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应当离婚——律师只有在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包括对方当事人的理由以后,才有可能给双方当事人提出中肯、适当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分析离婚与否的利弊、“前景”,以便当事人作出更恰当的选择。律师给当事人的建议绝不应当包括离婚或不离婚,这是因为:律师不能保证当事人不离婚也能生活得幸福时,就不能建议当事人不离婚;反之,律师如不能保证当事人离婚后一定生活得更幸福,同样也不能建议当事人离婚——离婚或不离婚,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

  律师的人品也是化解执业风险的“有力武器”。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如果口碑一直很好,就会减少或消除对方当事人对“律师会出馊主意”这一问题的担忧或顾虑,进而会减少对方当事人的“对抗心理”,有利于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反之则必定会增加律师的执业风险,既便不是律师出的“馊主意”,对方当事人往往也会把“罪过”加在律师的头上——认为肯定是律师从中作祟。

  律师就当事人婚姻现状、当事人离婚的“理由”以及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走向,向对方当事人阐明——以他或她能“听得进去”的方式,如果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并且让对方当事人切实感到律师根本就不存在“拆散其家庭”的动机,这样就利于消解对方当事人心中存有的对律师的怨气,从而利于化解律师执业风险。婚姻律师能消解执业中可能遭遇的人身伤害风险,仅仅是处理离婚案件的第一步,婚姻律师还得迈开“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更关键的第二步。

  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与普通案件相比,因其特殊性而基本不存在胜诉或败诉的问题,这是因为:离婚案件的双方,往往会涉及小孩抚养问题,就是离婚以后,因为小孩的纽带,离异的双方仍然需要“适当”地相处,如果双方矛盾未能从根本上化解,问题未能得以妥善处理,双方见面后容易“剑拔驽张”,小孩往往会成为双方矛盾的“牺牲品”,与小孩一起生活的一方,会有意无意地经常在小孩面前竭力贬低另一方,尤其在小孩还小的时候,易使小孩对父亲或母亲形成“畸形”的认识—— 一个认为自己父亲或母亲“不是东西”的小孩,长大以后难以形成健康的人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离婚案件的处理,当事人无论离与不离,面对的绝不单单是法律问题;而普通案件(比如债务案件等等),律师代理胜诉后往往有种成就感,代理离婚案件时律师却往往有沉重的感受——除非离婚案件得以妥善处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妥善处理好”为原则,宜淡化胜诉或败诉的问题。

  婚姻律师,最好是婚姻问题和心理问题专家,这样在遭遇复杂的离婚案件时,处理起来才会得心应手,而不是仅仅只从法律问题入手、只解决法律问题。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没有寻找律师帮助——因为他们双方往往已经协商好而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而寻求律师帮助的离婚当事人,其矛盾往往双方已经无法协调解决,其中蕴含的婚姻问题往往相当复杂。

  如果离婚双方经济条件都不错,双方就小孩抚养问题也基本达成协议,只是就财产分割有较大争议,这种离婚案件才最适合发挥律师的专业水平——法律专长。其余的离婚案件,处理起来总体上都有一定的“难”度,但如果我们能找到问题的根源进而“对症下药”,处理起来就相对容易。

  夫妻双方走到离婚的地步,主要是彼此的“积怨”太深,以至于一方或双方都无法容忍对方,从而最终导致婚姻的解体。在已经解体的婚姻中,其中许多夫妻并不是因为一方或双方的人品太差导致无法共同生活,而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夫妻关系“错误”的理解、夫妻之间沟通“失败”造成的。夫妻之间沟通的失败,最典型的莫过于双方互相或一方对另一方恶语相加,甚至施以家庭暴力,一味地贬低对方、否定对方“存在的价值”,让对方感受不到做丈夫或做妻子的尊严,以至于婚姻关系难以维系,进而解体。夫妻之间出现前述问题,总体上与夫妻双方相处的方式有关,夫或妻一方往往总是倾向于认为“错在对方”,对自己的“错”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反省。其实,对处于离婚边缘夫妻或已经离婚的双方而言,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的原因往往是“双方造成”的,甚至一些按照通常标准是“受害者”一方的,其自身往往也有相当大的“责任”——这个责任其本人往往认识不清。

  作为婚姻律师,只有对婚姻的理解深度高于当事人,成为婚姻领域的专家,才能在与当事人尤其是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时做到游刃有余,才能入情入理地帮助当事人分析其婚姻走向今天状况的缘由,帮助当事人理清繁杂的头绪,并为当事人走出婚姻困境进行必要的“指引”——只有这样,我们律师才能真正赢得己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发自内心地钦佩,即使无法挽救当事人的婚姻,也能相对容易地化解双方的“积怨”,能使双方当事人“好聚好散”,从而使得小孩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得以妥善解决。

  婚姻律师,如果不能有效地说服己方当事人,不能真正地赢得己方当事人的“佩服”,在处理案件时自己提出的方案就难以获得自己当事人的认同;同样地,婚姻律师如果不能赢得对方当事人的“信服”,那么在协调双方矛盾时,就是拿出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对方也会难以接受——因为对方当事人会固执地认为律师只会替自己当事人说话、而不是在公平地处理双方矛盾。离婚案件的处理,最好的结局是调解或和解结案,判决只是无奈的结局。

  处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双方矛盾根源找出来,并设法尽可能地加以消除;无法消除或难以消除的,可帮助双方分析走向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解决双方矛盾的“路径”,那么离婚与否、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问题也就容易迎刃而解;否则,离婚的双方将在离婚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处理小孩抚养或财产分割问题时协商解决的难度就大;就算婚姻离了、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依法”解决了,仍然会有“后遗症”——抚养小孩的一方,极有可能在小孩面前“诋毁”另一方,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扭曲孩子的心灵、对孩子心理健康产生相当大的消极影响;而且另一方在行使小孩探望权的问题上将会困难重重。

  作为处理婚姻案件的律师,如果能处理好极为复杂的离婚案件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才能真正算是“合格”的婚姻律师。庸医害人,同样的,如果我们律师对婚姻理解的只停留在普通人的认识水准上,那么会因为我们对婚姻理解的肤浅,在处理一些复杂离婚案件上就会“害”了当事人——不管我们主观愿望如何!比如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我们对待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2],不能因为其难以作出离婚决定而“恨铁不成钢”,更不能“鼓动”当事人去离婚,因为当事人的心灵成长还未能促使其作出离婚的决定时,我们的“好意”只能是拔苗助长;反之,我们也不能简单劝其为了小孩而“凑合”着过,因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如果不接受心理治疗、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观念及行为方式,受害人将永无出头之日,甚至会导致极端性的悲剧结局[3],这种情况下只有离婚才是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唯一出路。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仅从常识出发,我们应当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否则我们对当事人所作的努力许多情况下只能是事与愿违。[4]

  要成为专业的婚姻律师,应当学会从多角度来理解婚姻及其复杂性,应当从经济、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心理、法律等等多个角度来理解婚姻。专业的婚姻律师,应当是婚姻家庭专家(包括对子女教育方面)与法律专家的结合。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家庭中的子女数量少、往往只有一个,使得许多家长在子女教育及成长问题上格外地关注,但有些时候却又不得要领,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出现严重问题的家庭在处理子女教育问题上往往也缺乏应有的能力,离婚不可避免地将会对子女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冲击,婚姻律师如果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有着高人一筹的专长,将会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妥善解决当事人的婚姻问题就会变得相对容易。

  婚姻律师有必要与心理咨询师建立起良好的业务协作关系。与离婚相关的子女心理问题、婚姻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如果相对严重,有必要建议当事人去请教心理咨询师。如果婚姻律师在心理学方面有一定的专长,建议当事人向心理咨询师咨询心理问题时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婚姻律师与心理咨询师建立起业务协作关系后,在一定程度上会给自己或多或少带来婚姻案件方面的案源,婚姻心理咨询并不能解决所有来访者面临的婚姻烦恼,有些无法解决的婚姻问题只有通过离婚来解决。

  在某种意义上“懂法律”的律师多的是,但真正“懂婚姻”的律师并不多,也只有婚姻专家型律师才会在争取客户方面更具竞争力、尤其是对中高端客户更具吸引力,中高端客户更关注的是律师办案质量并愿意出高价格;而且专家型律师在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对方当事人)交流时,因其“专家”的特殊身份将会律师的观点更具权威性,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乃至案件承包法官所接受。

  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律师服务的专业化已经是大势所趋,相信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家型婚姻律师,一方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为构建和谐家庭作出我们律师应有的贡献。

  备注:

  [1] 如离婚后因自身条件难以再婚;自己失不起“面子”因而对离婚非常拒斥;顾及小孩而不愿离婚等等方面的原因。

  [2]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虽然也有男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来自《人民网》,网址:http://acwf.people.com.cn/GB/99935/6570069.html

  [3] 有一些妇女因长期遭受丈夫暴力折磨无法忍受最终杀死丈夫,请参阅《关注绝望的抗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与实践》,该文来自《反对家庭暴力网》,网址:http://www.stopdv.org.cn/cn/article.asp?id=2219

  [4] 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专业知识请参阅:《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陈敏著,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国婚姻暴力》,刘梦著,商务印书馆出版;《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出版;及其他专著或文章。

  (本文来自我的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9717d301000byj.html ,写于2007年8月,此文作为向2008年9月由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和上海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婚姻法律师实务研讨会递交的论文,该论文编入于2008年11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书名为《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第2辑)一书。)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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