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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传承财富的独特性

发布时间:2017-09-19 10:54:41

阅读量:344

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这些人身危险都需要坦诚面对,合适的人寿保险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面对这些人生风险。由于人寿保险的一些特殊属性,大额或巨额的人寿保险在家庭(族)财富传承中可以起到十分独特的作用。人寿保险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人寿保险不被查封罚没或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所以,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因为投保后出现债务等事由,其投保的人寿保险一般不会被查封罚没或被强制执行;在指定受益人且出现保险理赔的情况下、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障。
       
  
       二、节税或避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如若开征的话,人寿保险在节税或避税方面可发挥有效作用。
       保险节税(避税)不是绝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投保时应当指定受益人,这种情况下保险理赔款不作为遗产分配;若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情形,保险理赔款仍作为遗产分配,这种情况下若投保人因为欠税或债务等因素无其他财产偿还时,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遗产首先用于缴纳税款、偿还债务,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三、不被代位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些规定意味着:
    人寿保险因为第三方原因出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一方面可依据保险合同获得保险理赔款,另一方面还可以向侵权的第三方进行索赔;并且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后不得向侵权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四、避债
       这里言及的避债不包括当事人明显恶意规避应当偿还的债务,是指在通常情况之下、并非主观恶意规避债务而涉及的避债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规定意味着人寿保险可以“阻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即:投保人因为投保大额人寿保险对保险公司拥有兑付保险金的”债权“,如果投保人因为欠债,投保人的债权人无权越过投保人而向保险公司主张债权;投保人如果向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拥有到期债权,则投保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直接通过法院向投保人的债务人直接主张债权。
       另外正如前文已经表述,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为身故而产生一大笔保险金,只要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则不作为遗产、直接由受益人获得,这种情况就算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身前负有债务也无须用这笔保险金偿还。 

      不过就人寿保险产品来说,不同的保险产品在避债功能上有所区别、并不当然具有绝对的避债功能。其中保单涉及的保险时间越长、保障功能强、投资功能弱的险种,其避债功能越强;分红险和投资连结险由于投资属性强,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有可能被强制终止保单、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偿债。所以,购买大额人寿保险时,需要根据购买目的适当安排好险种,短期人寿很难发挥人寿保险避债功能。

       五、 财富保值增值
       人寿保险尤其是大额保单一般可起到保值增值作用,一旦保险约定的风险发生时,受益人可获得十倍甚至百倍的经济补偿。 同时大额保单的理赔在兑付问题上可以放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这意味着就算是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人寿保单仍然有效、将会有其他保险公司“接管”,保单到期后一定可以兑付。

    六、大额保单可质押融资贷款
    对于高资产人士来说,大额资金购买人寿保单后有可能因为影响资金周转而产生顾虑,好在大额人寿保单由于具有现金价值可进行质押、融资贷款,这样一来可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不会影响保单的保障功能。

       七、可灵活指定受益人以及各受益人分配比例
       一张人寿保单可一名或多名受益人,可对受益人进行排序、确定不同顺序的受益人(即前一顺序受益人享受受益人资格时、后一顺序受益人没有受益资格,当前一顺序受益人失去受益资格时可由后一顺序受益人获得受益资格),同时可对多个受益人受益比例进行安排、确定不同的受益人获得不同受益比例。
       投保人在必要时可随时退保(两年内退保损失较大),并可变更受益人、受益方式,取消不符合投保人期望的受益人受益人身份,增加或降低受益人受益人份额。
 
      八、受益人婚变不会使财富缩水
      与财产赠与(包括遗嘱)相比,大额财产赠与自己子女时,如果子女已婚且没有确定是赠与自己的子女时,在法律上则该财产是赠与该子女的夫妻俩,该子女获得财产后一旦产生婚婚姻变故——离婚了,财配偶会分走一半……人寿保险指定了子女作为受益人,则不会受到子女婚变影响,就是子女产生婚变,子女作为保险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属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九、寿险传承财富手续简单费用省

      对于大额或巨额财富传承来说,往往需要产生很大一笔费用。比如遗嘱继承,根据遗嘱确定的内容继承财产,即使遗嘱有效,但全体法定继承人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共同去办理继承权公证(这个本身花费就比较大),就需要诉讼方式来分割遗产,不仅耗时长而且费用大并且会带来相当大的间接损失……在这方面,人寿保险具有明显优势,只需要相对简单的手续并且不会产生多少额外费用,受益人即可获得保险理赔。

       基于前述理由,人寿保险作为家庭(族)财富传承工具之一,因其具有独特优势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纳。

       【注:本文来自孙跃礼律师的新浪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sunyueli  本文部分观点来自《私人财富传承与保障》(人民出版社、2015年1月第一版)一书,在此致谢;另文中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一定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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