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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认定诈骗金额为239万元为何却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7-10-27 08:44:53

阅读量:342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2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交通警察支队抓获后临时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同年10月30日被滦南县公安局押解回滦南县,同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续生,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玉梅,滦南县水务局会计。

  审理经过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同年9月30日作出(2013)倴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唐刑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拥军、李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孙续生、刘玉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座落于高尚堡滦南县青龙河桥西南角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集体所有的23.9亩土地上开始违法建房24间。

  同年6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油田)因张某甲建房距离油田管道中心线不足5米危害油田管道安全而责令其停止建房未果。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该地块归其个人所有并提出经济补偿要求。2007年7月,冀东油田决定征用该地块,被告人张某甲继续施工建房。2007年夏,张崔各庄村召开全体党员、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张某甲向村民谎称其建房有合法手续。同年9月,滦南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张某甲所建24间房屋为违法建筑,责令其拆除,被告人张某甲未予拆除,且继续向冀东油田要求经济补偿,补偿协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对滦南县人民政府支援油田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支油办)、柏各庄镇人民政府、冀东油田工作人员隐瞒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合法手续及滦南县国土局已认定其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责令其拆除的事实。

  双方达成赔偿239万元的意向后,同年10月中旬由冀东油田将该处违法建筑拆除。同年11月按赔偿程序由县支油办与冀东油田签订正式补偿协议。后冀东油田将补偿款划拨给县支油办,被告人张某甲之子张某丙代其从县支油办支取全部协议补偿款人民币23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方代表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不属实,油田工作人员没有到建房现场去过;张崔各庄村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其无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张某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滦南县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在事实上认可张某甲对涉案土地的占有、使用权。

  (2)被告人张某甲建房目的是把握商机、创造财富,改善生活条件。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己经营的土地被征收时,对其投入的地上附着物要求补偿合情合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被告人张某甲没有实施欺骗行为。

  (1)对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有无手续问题,被告人张某甲一直供述为没有手续,也从未向任何人说过其在高尚堡建房有手续的话。

  (2)证人孙某甲、赵某关于未向张某甲询问过建房有无手续,依照补偿惯例,无论地上附着物有无手续,冀东油田都会给予补偿的证言是客观真实的;关于曾问过张某甲有无建房手续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虚假的。

  (3)关于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孙某乙、刘某告知张某甲其建房属违法建筑,并责令其拆除的问题,二人对张某甲、韩某所作的调查笔录没有该内容记载;侦查机关对孙某乙、刘某、韩某的询问笔录中三人均证实孙某乙、刘某告知了张某甲其建房属违法建筑,并责令其拆除。调查笔录形成在前,效力高于三人证言,二者在内容上不一致之处,应以调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为准。确认张某甲建房为违法建筑应有要式文书,被告人张某甲一直未接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房为违章建筑,并应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4)张某寅、张某壬、张某癸、张某丁等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曾在张崔各庄村民代表大会上说过其在高尚堡的建房有手续之事不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被告人张某甲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低于冀东油田对该地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并未使县支油办与冀东油田利益受损。

  综上,在此次地上附着物补偿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得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其投入的合理补偿。至于其是否应该得到上述补偿,应按民事法律关系解决,不应将诈骗罪强加给被告人张某甲。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依法应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年由被告人张某甲组织与张崔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合伙在高尚堡青龙河桥西建滦南县青龙桥冷冻厂,张某甲任厂长。1993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冷冻厂西南角空地开发,作为冷冻厂沉淀池。2005年底至2006年张某甲朋友张某乙在高尚堡施工,经被告人张某甲同意,张某乙使用该沉淀池后将沉淀池填平,形成23.9亩空地由张某甲自行使用。200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属于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集体所有的该23.9亩沉淀池填平形成的土地上建房24间。同年6月20日,冀东油田油气集输公司在巡线过程中发现张某甲的建房距离油田管道中心线不足5米,危害油田管道安全,便与张崔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丙(张某甲儿子)联系,对其进行《管道保护条例》宣传,要求在管线5米之内停止建房。被告人张某甲未予停止,继续施工。同年6月28日油气集输公司就此向冀东油田土地管理处发函,报请土地管理处协调解决。接函后土地管理处负责综合治理、治安工作的高某等人到被告人张某甲建房现场查看,并告知其建房影响油田安全生产,责令其拆除。张某甲称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油田管不着。后在土地管理处领导找张某丙协调被告人张某甲所建房屋拆除事宜时,张某丙代张某甲向冀东油田提出补偿要求。同年7月16日冀东油田决定征用23.9亩土地,被告人张某甲继续施工建房。同年8月2日县支油办主任孙某甲、柏各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赵某、冀东油田工作人员丁某、高某、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书记张某丙、被告人张某甲在油田集输公司办公大楼协调拆除所建房屋事宜,张某甲提出房屋拆迁补偿要求,并向油田提供房屋造价虚高的明细表,要求油田对所建房屋补偿590余万元。2007年9月6日,张崔各庄村村民张东金向滦南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反映张某甲在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同年10月11日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张某甲建房现场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口头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其建房属违法建筑,并责令其拆除。被告人张某甲不但未予拆除,反而在冀东油田和县支油办与其协商房屋拆除补偿过程中,隐瞒了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告知其建房属违法建筑,并责令其拆除的事实,继续与冀东油田谈判房屋拆除补偿事宜,致使冀东油田与被告人张某甲在同年10月中旬达成补偿239万元的意向,后冀东油田拆除了被告人张某甲所建房屋。同年11月5日按补偿程序县支油办与冀东油田签订正式补偿协议,11月26日冀东油田将补偿款划拨给县支油办。11月29日张某丙代被告人张某甲从县支油办支取了全部协议补偿款人民币239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2009年8月18供述证实,1989年他在本村高尚堡虾池三角地、青龙河桥西边操持着建了一个冷冻厂,取名“滦南县青龙桥冷冻厂”,他任厂长。1990年,他将冷冻厂西南角的一片空地开发为冷冻厂的沉淀池,面积23亩多。五、六年以前,他的朋友张某乙在高尚堡施工,向他借用该沉淀池后按他的要求将沉淀池填平。2007年5月,他在填平的池子那里建房。2007年7月,房子基本成型就差上盖时,冀东油田的工作人员发现他建房。油田土管处的丁某处长、小高等几个人以及县支油办的孙某甲主任、柏各庄镇的赵某还有他儿子张某丙到建房现场找他做工作,说高压线下边禁止建房,要求他拆除建筑,他提出损失怎么办,丁某说将来给他补偿,但没说给多少,他就停止了施工。后来就补偿问题他找过丁某,丁某说亏待不了他。后来,张某丙代表他结合着镇、县支油办领导找冀东油田谈判。油田要求他提供详细的造价单,他找陈希文帮他造价,对陈希文说造价越多越好,爱怎么造怎么造。造价单多少有点虚。后张某丙把造价单提供给冀东油田作为他们要补偿的依据。经过两个月的谈判,张某丙代表他与冀东油田就房子拆除、回填土固化成本达成了补偿239万元的约定。油田将补偿款汇到县支油办账户上,张某丙从县支油办领取了239万的补偿。他建房没有经过任何政府部门批准。

  2、证人张某丙2009年8月20日证言证实,冀东油田高11扩建(二)平台征用的地共23.9亩,1989年他父亲张某甲在这块地东北角建了“滦南县青龙桥冷冻厂”。当时为了防止冷冻厂污水排进虾池里,他父亲将这块地修了沉淀池。2005年左右,他父亲的朋友张某乙在高尚堡施工时他父亲让张某乙把这块地填平了。2007年5月份,他父亲在此地建房。6月份一天,县支油办主任孙某甲和柏各庄镇政府的赵某向他反映有人在高尚堡变电站西侧建房有碍油田生产。他说房子是他父亲建的,他们让他劝他父亲停建,并让他带孙某甲、赵某去了建房现场,油田的丁某、高某也在现场。油田方告诉他们高压线下不允许建房,劝他父亲拆除建筑物。后他们到油气集输公司大楼谈建房的事,他父亲向油田要求补偿,丁某说补偿肯定给。他父亲委托他和油田谈判,给他一份关于建造房子总额500多万的造价明细单让他交到油田土管处。经过很多次谈判,双方达成给付239万元的约定,后县支油办代表他父亲与油田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是他从县支油办替他父亲领的。该地的权属是张崔各庄村的,一直被他父亲张某甲开发、利用着,张某甲与张崔各庄村没有承包协议,也没交过费用,建房也没有合法手续。

  3、证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2009年8月22日证言分别证实,1993年3月份的一天,为防止冷冻厂污水污染虾池,张某戊、张某己与张某甲修建了沉淀池。

  4、证人张某乙、张某庚证言分别证实,2005年底至2006年,他们在高尚堡施工借用过张某甲的沉淀池,按张某甲要求使用后将池子填平。

  5、冀东油田油气集输公司《关于高迁管线1#测试桩北侧建筑占压管线问题的情况反映》证实,油气集输公司在2007年6月20日巡线过程中,发现在高迁管线1#测试桩北侧30米处打基础准备新建砖房一处,距离管线不足5米,油气集输公司管道分公司及时与建筑方张崔各庄村张书记联系,对其进行《管道保护条例》宣传,要求在管线5米之内停止建设。由于此处属于管线临时征用,没有土地产权,建筑方未听从油气集输公司的要求,继续施工。21日,油气集输公司安全监督科通过电话向土地管理处汇报。因新建砖房没有停建或改建迹象,而且在靠近管道一角开始建砖墙,故油气集输公司于6月28日报请土地管理处进一步出面协调解决。

  6、证人高某2009年8月4日证言证实,2007年6月份冀东油田土管处接到油气集输公司发函称,在高迁1号测试桩北侧30米发现“地方”准备新建砖房,距离管线不足5米,部分房间已建到了管线上,给油田的安全生产造成了威胁。接函以后,领导安排他带人去现场查看,他们在现场发现张崔各庄村的张某甲正在建房,房子建的数量不少,都建起来了,没有上盖。他们向张某甲宣传管道保护条例,称建房已影响到油田的安全生产,但张某甲称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油田管不着他。他们没有办法,向土管处领导做了汇报。土管处联系张某丙,张某丙称房子是他父亲建的,要想停建,可以商量,但得给补偿。2007年7月19日处领导安排他结合造价公司的陈某、霍某一起去建房现场实地测量,做了相关记录,作为建筑物补偿的依据。土管处找了县支油办的孙某甲主任、柏各庄镇的赵某,准备就停止、拆除建房与张崔各庄村进行商谈。2007年8月2日,他受领导指派,与孙某甲、赵某、张某丙一起到建房现场实地查看,就建筑物状况进行确认,并在现场示意图上签字。后来,油田就拆除建筑物与张某丙进行补偿谈判,开始孙某甲、赵某也参加谈判。油田方有李某科长、靳某副处长和他参加。张某丙代表张某甲要求补偿590多万元,并提供了建房的规划图及成本造价明细表。2007年11月5日他、李某、靳连胜与张某丙达成补偿协议,油田就张某甲建房拆迁赔偿239万元,当时赵某也参加了。按工作程序油田与县支油办签订相关的补偿协议。他们把协议起草好以后,丁处长先签字盖章后由孙某甲主任签字盖章。后来油田将相关补偿款汇到支油办账号上,补偿款相应的到了张某甲手中。2009年8月21日证言证实,从2007年6月28日找张某甲及张某丙做停建、拆除工作,一直到同年10月中旬谈好给付张某甲239万的补偿,张某甲没有停止建房,给油田施加压力。

  7、证人赵某2009年8月23日证言证实,2007年8月2日,他和高某、孙某甲、张某丙一起查看了建房现场。后在油田集输公司办公楼召开协调会,参加会的还有张某甲,丁某等。油田工作人员提出张某甲的房子建到高压线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拆除。张某甲提出拆除房子必须给补偿,但是没说要多少钱。油田方称拆除房子在补偿上肯定不会亏待张某甲,让张某甲提供建造房子的造价单。当天谈完以后,他和孙某甲、高某、张某丙在油田提供的张某甲建房现场图上确认签字。后来他和张某丙与油田方谈判,他至少参加了两次。谈判时张某丙根据建房造价单向油田要求补偿500多万,谈了约两三个月,终于敲定谈判结果,油田给付张某甲239万元补偿款。谈好以后,油田拆除了张某甲建造的所有房子,并且联系县支油办签订了补偿协议。

  8、证人丁某2012年12月4日陈述证实,高11扩建(二)平台地上附着物补偿谈判油田对准县政府。对于附着物补偿有标准的按法律规定谈,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对方提出造价,油田再勘察、定价,再谈判。关于房屋有无手续油田主要是针对政府,以政府意见为准。

  9、证人李某2009年8月19日证言证实,在最后一次与地方谈判确定补偿数额时,他和靳连胜副处长、高某代表冀东油田与地方的赵某、张某丙谈的。房子是补偿款谈好以后拆的。谈判对方必须有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

  10、2007年7月16日《中国石油冀东油田规划计划处便函》证实,冀东油田规划计划处向开发部发函:“根据油田开发部署,同意扩建G11平台扩建(二)钻井平台,征地面积23.9亩。要求尽快办理有关征地手续”。

  11、冀东油田土地管理处关于高尚堡变电站西侧地方建筑物现场示意图证实,2007年8月2日在场见证人孙某甲、赵某、张某丙、高某在该示意图上签字。

  12、《高11扩建(二)平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证实,2007年11月5日,冀东油田分公司(甲方)代表丁某与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乙方)代表孙某甲分别签字,签订了高11扩建(二)平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甲方一次性出资239万元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高11扩建(二)平台占地内乙方地表上建筑物拆迁清理及地表下工作量部分(地下回填土、固化、山皮土)等问题的一次性补偿。

  13、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证实,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受县政府和石油部门委托,代表县政府协调石油部门和地方的各种关系,解决相关问题。石油部门因项目建设对地方造成的损失补偿合同(协议)由支油办与油田签订,并将补偿款拨付到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然后由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分别拨给受损单位和个人。

  1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因项目建设征地对地方造成损失,需要协调补偿事宜时,只针对地方政府,不对准个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负责审核,对没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应不予补偿。

  15、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证明证实,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受县政府和油田部门委托,代表县政府协调石油部门和地方的各种关系,解决相关问题。依据职责,协调石油部门因项目建设对地方造成的损失补偿事宜时,涉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手续及建房审批手续,对没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予协调补偿。

  16、滦南县柏各庄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赵某系该单位班子成员,自2005年4月,在迁曹铁路、沿海高速、冀东油田等重点项目在城镇区域范围内建设过程中,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时,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与地方的关系。

  17、滦南县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高尚堡高11扩建(二)井场油田征用前是该村养虾沉淀池一角,面积23.9亩,征用前被该村张某甲私自占用,村委会从未对外承包,从未收过任何费用。

  18、《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地类鉴定说明》证实,涉案23.9亩地1998年依据县政府(95)43号文件确定为张崔各庄村集体土地,2007年冀东油田征用该宗地建设高11扩建(二)井场,现为建设用地。

  19、1987年10月7日《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南县沿海滩涂自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滦南县沿海滩涂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严禁乱占滥用,个人占用、使用需报批。

  20、被告人张某甲让其子张某丙提供给冀东油田要求补偿建筑物造价及地下施工造价明细单证实,造价共计595.69万元。

  21、记账凭证、电子汇划划款补充报单、支款手续证实,2007年11月26日县支油办收到冀东油田划拨补偿款人民币239万元,11月29日张某丙从县支油办领取补偿款人民币239万元。

  22、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卡证实,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张东金于2007年9月6日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张某甲在本村养虾池内违法建房24间,请求依法查处。县国土资源局领导于同年9月10日批示:“转柏各庄所查处”。

  23、2007年10月11日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孙某乙、刘某对张某甲的调查笔录证实,张某甲称其建房位置在高尚堡张崔村冷冻厂西南角,油田高尚堡变电站西侧,南北共建了12间,2007年5月开始施工,6月份自己停工,并拆除了部分墙体。其建房占的是自己开发的地,不是张崔各庄村集体的土地。该地大约10亩左右。

  24、2007年10月11日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孙某乙、刘某对韩某(时任村支部副书记)的调查笔录证实,韩某称,张某甲建房在冷冻厂西南角,高尚堡变电站西侧,2007年5月开始建,后来就停工了。建房大约10亩,是89年张某甲自己开发整理的一个小虾池,自己使用至今。

  25、证人韩某2009年9月23日、2013年6月1日证实,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柏各庄国土资源所的孙某乙、刘某去高尚堡调查张某甲建房的事,做了笔录,他们还向他调查了,也做了笔录。孙某乙、刘某对张某甲说因为村里有人举报他违法建房才下来调查的,他们问张某甲建房是否有批准手续,张某甲说没有批准手续,后来又问了这块地的历史、归属等,他们对张某甲说他建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应该拆除。

  26、证人孙某乙、刘某证言分别证实,2007年9月,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上访,反映张某甲在高尚堡违法建房的事。领导批示由柏各庄国土资源所查处。他俩赶到上访件中反映的建房地点查看。张崔各庄村村干部张某丙、韩某带当事人张某甲赶到现场。他俩向张某甲询问建房是否有批准手续,张某甲称房子是当年5月份开始建的,共24间,没有政府部门的批准手续。他们告知张某甲24间建房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他们向张某甲调查时,村干部张某丙、韩某都在场。10月21日,他们再次去张某甲建房地点查看时发现24间违法建筑都拆了,他们在现场拍照后将相关情况汇报给所长。在没有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之前,张某甲就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

  27、柏各庄国土资源所2007年10月21日《关于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张某甲违法建房的查处报告》证实,该所于2007年9月6日接到县局转来的局领导批示的关于该辖区张崔各庄村张某甲违法建房的信访件后,及时找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分别做了调查了解和文字性笔录,并将查处情况报告如下:张崔各庄村张某甲未经批准于2007年5月份左右在高尚堡(冀东油田高尚堡供电站西侧)建房24间,至该所介入调查时止,当事人24间房屋均未完工,在该所工作人员及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张某甲于同年10月21日自行拆除了所有违法建筑。是否继续查处,请局领导批示。10月23日领导批示:“按所里处理情况,可答复信访人”。

  28、公安信息网信息核查结果证实,被告人张某甲1947年5月3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冀东油田管线5米之内建房,在冀东油田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建房危害油田安全生产,并责令其停建、拆除的情况下,其未停建、拆除;明知所建房屋没有合法手续,在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对其建房进行调查,并告知其建房属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情况下,仍然和县支油办、镇政府及冀东油田工作人员协商所建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在协商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向冀东油田、县支油办、柏各庄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故意隐瞒其建房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及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已对其违法建房进行调查并告知其建房属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事实,致使冀东油田支付被告人张某甲补偿款人民币23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但在被告人张某甲诈骗过程中,县支油办及柏各庄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认真审查被告人张某甲建房是否有合法审批手续,具有严重过错。

  综合本案在案其他证据,被告人张某甲虽已构成诈骗犯罪,但纵观其犯罪手段、方法、主观恶性等方面应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及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张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款239万元依法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昌进

  审判员杨瑛

  审判员张建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海鹏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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