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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个人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10-25 11:02:09

阅读量:264

  业主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个人,该个人招用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这种情况下业主需要承担责任吗?关于这个问题有观点认为:业主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按照约定向业主提交装修作品,业主向承包人支付装修款,双方构成承揽法律关系。承揽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对业主来讲其并不参与装修的过程,承包人应对作品质量及装修过程负责。承包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招用工人从事装修工作,该装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承包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分析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承保工程的个人往往经济实力薄弱,并不具备单方面承担风险的能力,一味的强调承包人的个人责任,往往将伤者置于得不到赔偿的尴尬境地。

  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及对劳动者的保护,《安全生产法》第10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两个法律文件都强调了对承包人资质的要求,即在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的特定领域,因承包人不具有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下,发包人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对装修行业具有资质要求吗?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之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并不包含从事装修活动的装修企业。该法第3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从事建筑行业是有资质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企业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是建筑企业的范围并不包括装饰装修。从以上立法体系上看,装饰装修应当有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规定,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级别,而且也对应了各个级别所能承包的业务范围。但是该标准中只是明确了三级资质企业能承包的工程不得超过300万,但是并没有明确300万以内的工程不具有资质的企业就不能承包。没有像《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那样“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这样明确的规定。那么在装修领域似乎并不能依据资质的强制性规定要求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业主到底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以上条文明确强调承包人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人明知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业主虽然并不参与施工,但在装饰装修工程发包过程中确实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即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但是,很多业主的装修工程标的又不是特别大,也不会有用到那种大型的、专业的装修公司的需求,面对这样的困境又是否具有破解之道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业主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个人,但是该个人挂靠装修公司对外经营的,则装修公司应承当法律责任。因此,业主在发包过程中一定要签订由装修公司盖章的书面装修合同。这样在发生事故后,因业主在发包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了。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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