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6日,徐某从乘坐宁波公运集团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大巴车从杭州驶往宁波,当车辆行驶至高速金华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乘客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公运集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该案处理方案一、按交通事故处理,直接起诉对方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对方在较强险12万范围内全额赔偿后,对剩余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其他损失再向公运集团索赔。
问题分析:1、起诉对方要求赔偿交强险,存在着所有伤者分摊交强险的问题,为了合理确定各个当事人的损失及合理分摊交强险的份额,法院一般会要求所有的伤者一起起诉的法院,案件适用合并审理。司法实践中要聚齐所有的伤者到法院去起诉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事故中有的人受伤比较严重,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些人受伤会相对轻一些,就未必要向法院诉讼了,法院的实践是,若不起诉,则要求本人书写不予起诉的承诺书,否则,法院将会预留交强险份额。对此法院肥肠谨慎,往往预留的份额对当事人也不公平。
2、凡受伤通过诉讼的,一般都会涉及到评定伤残等级的问题,但交通事故中的评残等级非常严格,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伤情,只能做一个十级伤残等级。等级太低,赔不了多少钱。
3、在伤残等级确定的情况下,在计算伤者残疾赔偿金时,分为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对此,由于被告方保险公司是在交通理赔中非常专业,因此对农村户口想争取城镇户口的证据审查的非常严格,对证据的要求也非常高。而且保险公司诉讼经验非常丰富,善于通过打拖延战术使当事人迟迟拿不到钱,迫使当事人有时候为了及时拿钱作出非必要让步。
4、案件管辖的问题,本案发生在S5杭甬高速杭州往宁波方向8KM附近路段,根据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该案 应在哪个法院管辖尚不明确,而且该法院是否有下属派出法庭更是不得而知。同时,若该案件不在宁波管辖,则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适用浙江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其赔偿标准低于宁波赔偿标准。
处理方案二:直接向公运集团索赔,原告乘坐公运集团的车辆,公运集团运输公司在提供旅客运输合同服务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公运集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旅客安全的运输到达目的地,应当对伤者的损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对应分析:1、原告可以直接单独向公运集团提起侵权之诉,各个伤者之间是非必要共同诉讼,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简化了案件处理程序,降低了案件的难度和风险。
2、在一般人身侵权案件中,伤者的评残标准适用的人身损害评残标准,起评残标准比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要低,本案适用人身损害评残标准则可以评定为九级,比交通事故评残结论要高一个等级。
3、公运集团运输公司作为专门的运输型企业,不具有保险公司那么丰富的诉讼经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更多的依赖于法官的判断,而在人身侵权案件中,法官的思维往往会随原告律师的专业意见所影响,从而使被告间接认可原告的诉讼主张,达到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效果。
4、根据侵权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本案被告在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管辖没有争议,大大节约了处理案件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宁波市系计划单列市,有本市自己公布的数据,其赔偿标准高于浙江省的赔偿标准。当事人会拿到更多的钱。
结果:经过以上分析,我们选择的第二种方案,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已经审结,被告共赔偿原告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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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转自:中国司法案例网 推荐理由 劳动市场的不规范性使得许多职工与单位并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一旦职工因工受伤时,单位往往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法院通过认可其他职工的证言从而认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维护了受伤职工的权益。本案可推荐为核心价值观案例。 关键词 劳动关系;举证;程序合法;工伤 案情摘要 被告平湖劳动局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了平劳社工伤认定(2011)3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杨勤联系原告员工,于2010年9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