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王某与杨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肇事方杨某购买保险时车辆未经年检。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车辆未经年检,事故发生商业险拒赔。
律师辩论:我向法庭阐述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用,投保人已全面履行了保险合同。
2、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未经年检依然承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标人的投保条件具有审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的有关询问。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明确告知保险人车辆未经年检的情况,保险人也明知投保人车辆未经年检依然承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得适用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人未向投保人做出关于保险免责的任何说明,在明知投保人车辆未经年检任然承保,该承保行为视为对投保人的承诺,即承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免责效力。
4、保险公司拒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的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支付赔付金应遵守的最基本原则,整个保险法条文都是围绕着投保人和保险人全面履行诚信义务而设置的。对保险人而言,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支付赔付费用是保险人最主要的义务。
5、法律应当保障投保人的信赖利益。相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人是强势的、权威的,保险人一旦承保,投保人即对自己的投保行为产生合理的信赖,投保人购买保险就是购买了一份心安,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公司是自己的最大保障。作为老百姓,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在保险公司已经承保后还要再来琢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这样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如果投保人连对保险人这样合理的信赖都没有了,何谈利国利民。
6、保险人作为一个社会性的企业,要勇于承担自身责任。保险公司要持续健康发展,只有尽力做到事前防范、事中跟踪,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在订立合同时就尽力避免出现类似模棱两可的事件。而不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将所有的责任及过错推给投保人,这样等于是自断前程。
裁判结果:经过上述辩论,法官果断的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王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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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8月,于某在一家新开的商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服装,当时交了1万元的押金,合同期限为3年,要求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由于总体经营状况不好,商场一直没有向于某等收过租金。但是2009年9月份的时候,商场突然向于某等收起租金来,而且要求一次交清,不交就解除合同,1万元的押金也就不退了。那么,商场有权 在合同没到期之前解除合同么?于某还能要回押金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全。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2014年7月26日,徐某从乘坐宁波公运集团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大巴车从杭州驶往宁波,当车辆行驶至高速金华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乘客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公运集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2年代理李某与周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交警认定车方周某系逃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逃逸的商业险拒赔。
转自:中国司法案例网 推荐理由 劳动市场的不规范性使得许多职工与单位并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一旦职工因工受伤时,单位往往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法院通过认可其他职工的证言从而认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维护了受伤职工的权益。本案可推荐为核心价值观案例。 关键词 劳动关系;举证;程序合法;工伤 案情摘要 被告平湖劳动局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了平劳社工伤认定(2011)3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杨勤联系原告员工,于2010年9月3
目前购买交通保险时使用的大多是格式合同,权利义务都明确记录在合同格式中,大部分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不会仔细理解查看合同内容就签字。等到要报保险的时候才发现这样不赔,那也免责,最后的损失还是要自己承担。下面随小编来看一个案例,分析一下免责条款什么时候无效? 案例 2016年3月9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1000元保险费。王某在投保时,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16年9月4日,王某丈夫驾车在某路段发生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