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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7-10-24 10:27:59

阅读量:305

  答 辩 状

  原告不是票据权利人,票据上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中均没有原告的记载,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为票据权利人,原告不是票据权利人,无权取得票据权利,法庭应当驳回起诉。

  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首先,只有汇票的持票人才有追索权,原告不是持票人,因此没有追索权,其次,持票人只能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答辩人钱小妹不是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因此不能成为被追索对象。

  如果黄某从原告手中骗取汇票,此为犯罪行为,原告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向犯罪人追回款项后返还给原告。

  我国法律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由此可见,法律对非法获得票据的手段进行了列举,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取得票据的情形外,以其他方式取得汇票的不能认定系非法手段获得票据。答辩人取得汇票的方式不属于以法律列明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范围。同时答辩人向黄某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票据,其应当享有票据权利,答辩人有权将其转让给他人,答辩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并没有损害原告利益。

  答辩人从黄某手中支付合理对价购得汇票,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是善意无过失的,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除非原告有证据证明答辩人采取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从原告处取得讼争票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才需要赔偿。因此答辩人没有损害原告利益,原告应当向损害其利益的人主张权利,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鼓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胡春燕律师

  2010年6月4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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