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 常见的故意或过失致人伤害。受害人无过失时,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有过失时,按照双方过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案件中,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完全一样,具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
·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 餐饮、学校等有关组织的补偿赔偿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或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侵权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上述组织或自然人承担完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雇主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雇主请求赔偿,雇主在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 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的,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侵权造成帮工人人身损害的,原则上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注意被帮工人与雇主的责任承担方式略有不同。
·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使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可以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目前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另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在基础费用上另加上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上述费用都须有相应的收款凭证,误工费等费用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或者解释规定的其他参数计算。受害人的年龄、伤残等级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都会影响赔偿数额的多少,不能一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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