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2016年6月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2件安装架产品,交货地点为原告工厂内,运费被告承担;按照图纸要求及技术协议验收;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加工完成并开具增值税票据后三月,原告支付被告余款。但未对交付时间未进行约定,交付质量技术标准亦表述不明确,无法具体操作,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不交付加工产品,按照原告在案外公司购买安装架价格主张被告赔付损失,被告反诉称因为原告拒绝验收加工产品、拒绝支付加工费用,故被告拒绝交付产品,被反诉人应支付加工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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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诉讼中是一个焦点与核心;证据直接决定案件事实的面貌,而有什么样的案件事实,便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裁判结果。本案中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己方的诉求,最后双方都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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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一方在某事项上的投票行为与对方保持一致,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方投同意票,一方违反自身作出的承诺而投出反对票的,对此,股东大会根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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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因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之差别,存在案件的处理结果即损害赔偿数额上差额巨大,人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同命不同价”。 事实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客观上形成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作为单个的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作为用人单位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