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广州某公司员工麦炽光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晕倒,随后身亡,引发了一场关于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身亡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诉讼。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麦炽光死亡当日按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应认定其因工伤身亡。
麦所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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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欣日公司诉称,2008年2月4日期间,被告华苏公司向原告纽订购枢纽器产品用于组装其生产的笔记本电脑。
992年,武钢职工陈某将湖北武汉青山区厂前的80平方私房卖给刘某,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今年,陈某得知小产权房买卖法律禁止属于无效,便要求刘某搬出遭到拒绝,陈某诉至法院。刘某辩称,90年代购买房屋后,他就向土地规划部门申办了建房许可证,他是房子惟一合法所有权人。
内容摘要:民事责任类型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可分为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而无过错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对于校园学生伤害案件,并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原告欣日公司诉称,2008年2月4日期间,被告华苏公司向原告纽订购枢纽器产品用于组装其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产品,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原告由于自身管理等原因未能及时向被告催讨,直到今年才想起被告处有260万货款尚未结清。向被告催讨后分文未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保定市工商局于2001年10月8日与春雨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帮帮助该局439户职工购买本市朝朝阳小区商品住宅楼7.3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