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7)豫0225民初1138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28
法官:
王于红
审理程序:
一审
原告:
张守得
被告:
梁海涛
原告代理律师:
冯立彪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符波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守得,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冯立彪、符波,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梁海涛,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守得与被告梁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守得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立彪、符波,被告梁海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守得诉称,2016年3月份开始,原告受雇于被告在湖南省恒大绿洲工地上从事油漆务工,2016年5月28日被告对原告的工资进行核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8000元,并有被告出具欠条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支付,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梁海涛辩称,这个工程是包给张守得、樊基殿、张学东、梁福生、孙国富他们五个人的,由于他们干的活工程质量有问题,返工的费用198800元,应该由他们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原告张守得等人在被告梁海涛承包的湖南省恒大绿洲工地上从事油漆工程。经结算工资,被告梁海涛于2016年5月28日,为原告张守得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张守得工人工资(恒大绿洲)48000元(肆万捌仟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下欠351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工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实为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梁海涛支付工资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中,被告梁海涛称辩,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赔偿损失的意见,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守得支付工资款35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梁海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于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冠超
0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乙、韩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随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恩重、被告韩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符波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基殿与被告梁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基殿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立彪、符波,被告梁海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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