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某超市的几名保安因怀疑一名顾客偷东西,滥用“私刑”将其殴打致伤。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中三名保安有期徒刑。
谢某是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某超市的保安。2016年7月23日早上7时许,谢某上班时发现60多岁的欧老汉在超市内拿了猪肉但没有付款,即将欧老汉带至办公室内。在办公室内,谢某和同事杨某、罗某及农某(另案处理)质问欧老汉是否偷了超市的东西,但欧老汉予以否认。
谢某四人一同对欧老汉实施殴打,其中谢、罗持钢筋殴打,杨、农则以拳脚殴打,致欧老汉的胸部、腰部等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欧老汉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
案发后,谢、罗、杨三人与欧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欧老汉对三人表示谅解。
经查,欧老汉在超市挑选了菜和猪肉等物品,在结账时没有将猪肉拿出来结账,谢、杨等人就怀疑其故意为之,继而将其拘禁殴打,致欧老汉肋骨骨折6处和多个部位受伤。三人已与伤者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并获其谅解,可从轻处罚;其中谢、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六个月;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主审本案的法官称,超市作为一个企业并没有执法权,如发现顾客有涉嫌盗窃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警,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不得动用“私刑”。本案中,超市保安仅仅出于怀疑就对顾客殴打致伤,已经触犯了刑法。
转自:110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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