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写的工资数额后多出一个零,劳动者请求将此数额当做真正的工资予以发放,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情回放
孙某在入职两个月后,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有趣的是,在签订的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700元/月”。孙先生拿着劳动合同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赔偿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经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孙先生近8千元的工资差额和1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的,孙某能否因被辞退而得到补偿?
1、公司认为: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其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孙某辩称:自己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
3、法院认为:孙先生虽不符合公司招聘广告中的学历要求,且前后登记的学历不一,但其入职时曾提交了真实学历证书,公司也确认知晓孙先生的学历情况并决定予以录用,可见其并没有故意隐瞒学历。
公司虽提供了孙先生试用期间的工作认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且从公司提供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来看,上面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仅为其单方表达,孙先生在“接收人”处签字署期仅表示收到该份通知书。
因此,公司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30元。
2、根据合同里写的工资数额,孙某所提出的工资差额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1、公司认为,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系笔误,之前两个多月一直按97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孙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
2、孙某辩称: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的是97000元/月,而公司只支付9700元/月,故公司并未按合同足额发放两个多月的工资。
3、法院认为:根据常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本案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10倍,显然有违一般社会认知。公司实际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孙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后,孙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异议,也并未向法院提供应获得高额工资的合理依据。
因此,公司97000元/月系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额。公司不需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
来源:法律快车、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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