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张为改善居住环境,在2016年1月与上家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450万。小张首付300万,并约定4月底付清余款并办理过户。3月上海新政突然出台,该房屋突然暴涨到了650万。当到合同履行期,小张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时,突然发现,李某向第三方借款500万,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了他人,如果小张要求继续过户,就必须将500万债权抵押注销后才能完成过户,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首付300万,赔偿损失200万,同时再要求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300万。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如果履行买卖合同的话,应该说少卖了200万,但由于对于房价上涨心理不平衡而恶意抵押了房产,导致自己违约,最后却付出了需要赔偿500万的代价,那么小张的诉讼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目前随着房价大幅上涨,上家往往会铤而走险冒然违约,却不知,其实一旦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会更大,本案中,李某因为上涨了200万心理不平衡,最终却导致了500万的损失,所以既然签了买卖合同,就应诚信履行,切莫因小失大。
作者:邢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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