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张为改善居住环境,在2016年1月与上家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450万。小张首付300万,并约定4月底付清余款并办理过户。3月上海新政突然出台,该房屋突然暴涨到了650万。当到合同履行期,小张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时,突然发现,李某向第三方借款500万,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了他人,如果小张要求继续过户,就必须将500万债权抵押注销后才能完成过户,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首付300万,赔偿损失200万,同时再要求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300万。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如果履行买卖合同的话,应该说少卖了200万,但由于对于房价上涨心理不平衡而恶意抵押了房产,导致自己违约,最后却付出了需要赔偿500万的代价,那么小张的诉讼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目前随着房价大幅上涨,上家往往会铤而走险冒然违约,却不知,其实一旦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会更大,本案中,李某因为上涨了200万心理不平衡,最终却导致了500万的损失,所以既然签了买卖合同,就应诚信履行,切莫因小失大。
作者:邢伟华律师
0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
劳动者“隐婚”可以解雇吗?已婚的人士在面试时隐瞒实情,而后被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能以此为由开除员工吗?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分析一下劳动者“隐婚”可以成为被解雇的理由吗? 案例 张某通过某招聘网站知道了A广告公司招聘的信息,在经过3轮面试后,于2015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正式到岗工作后,按公司要求填写入职信息时,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 2016年3.月下旬,张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她早已结婚。但一想到自己来公司仅有几个月,且入职时称“未婚”,张某不敢向公司表明怀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签合同签协议多数是签完你的大名,合同或者协议就生效了。但是小编今天要告诉你,离婚协议不是你签完
男子大手笔为女主播买房,前妻状告男子与女主播返还财产,能否得到支持?同样的,离婚后当事人对分割财产的协议不满,能否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