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委托中介卖房本为图个省心省力,孰料竟因偷逃税款而被税务部门重罚,卖家与中介由此展开一场“责任归属”的拉锯战。10月31日,上海一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别墅卖方与房产中介合意偷逃税费遭重罚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承担较大责任如火如荼的房地产业给房地产中介公司带来了春天,这些中介公司在房屋买方和卖家之间充当顾问的角色,促成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并从中收取中介费。然而有些中介公司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动起歪脑子,通过伪造合同、做低房价的方式虚假报税以使客户少缴纳税款。赵丰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别墅以23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委托宇轩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宇轩公司)代办缴税事宜,却因偷逃巨额税款,被税务部门重罚。事后,赵丰将宇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宇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月3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二审改判宇轩公司赔偿赵丰经济损失共计98万元。为少缴税款 2千万别墅“缩水”变700万几年前,经宇轩房地产公司居间,赵丰将其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别墅以2300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时与宇轩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本次成交出售方所有税费包含佣金不超过100万元。之后,赵丰与宇轩公司工作人员杨番会面,合意做低房价。随后,宇轩公司工作人员持委托书、成交价为70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仅1万余元。期间,赵丰分三次给予杨番等人75万元“好处费”。
2千万交易额通过造假“瘦身”成700万,百万税款也“缩水”至区区1万元。巨额差价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怀疑,浦东税务局很快查到赵丰偷逃税的行为,于是对其补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17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57万余元,并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2万余元。另外,杨番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也已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法院一审:赵丰与中介公司达成偷税合意 对其损失各担50%的责任赵丰补缴了相关款项之后,对宇轩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宇轩公司事先达成了税费加佣金不超过100万的约定,故其应当承担的税费中超过100万的部分理应由宇轩公司承担,同时要求宇轩公司赔偿其包括税务罚款、滞纳金、中介佣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近3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丰与宇轩公司工作人员合意通过做低房价偷逃税款,赵丰本人对其损失存在过错;工作人员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宇轩公司对赵丰的损失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对于赵丰的经济损失,赵丰与宇轩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判令宇轩公司应向赵丰赔偿70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员工违法行为仍属职务行为中介公司需承担更大责任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双方当事人在佣金确认书中关于赵丰承担税费佣金总计不超过100万元的约定是否有效;二、宇轩公司是否应对其员工伪造申税材料进行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应承担责任,则该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关于争议焦点一,赵丰在委托宇轩公司工作人员代办审税、过户期间,分次向对方支付“好处费”,形成偷税合意,且从理性角度看,作为出售方的赵丰也是在明知实际税费远超100万的情况下,仍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相应约定无效。关于争议焦点二,杨番等人以宇轩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与赵丰签订佣金确认书,并代其办理了审税等手续,该行为系居间服务工作的内容且事实上为宇轩公司带来了收益,应属职务行为,作为雇主的宇轩公司应就其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本案损失的范围应以税务机关课以的罚款及滞纳金为限。在具体责任分配方面,宇轩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应相对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二审作出改判,判令宇轩公司赔偿赵丰经济损失98万余元。(文中所提均为化名)文李潇图来自网络
来源:上海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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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区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的取得是基于(使用)票据行为还是单纯的合同行为,即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必须是以实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本身功能、用途的方式而进行的使用。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应以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在付款日有无存款金额及相应的担保。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系鑫蒙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3月15日,陈某代表鑫蒙公司与冠旭公司签订《“233621”品牌产品授权经销协议书》并约定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作者:廖春梅(法官),摘自中工网 ▌案情 今年4月,女工李玲蓉应聘到一家公司后,由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财会岗位工作,公司曾对其调整过工作岗位。但是,她仍然不能适应。 过了6个月,即今年10月底,公司在额外支付给李玲蓉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李玲蓉说,她做好了接受这个结果的准备,可是,据她了解,公司在辞退她时事先没有将情况通知公司工会。因此,她要求公司给予一部分赔偿金。 公司认为,解聘李玲蓉的理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加付了一个月的工资,法律手续完备,无须再向其支付经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案情】 2015年4月份,小张与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员。小张因勤奋好学,很快成为公司的业务技术骨干。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提升工作效率,公司负责人找到小张,要求其写下《承诺书》一份,具体内容为:因本人从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要求,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之后,小张与公司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分歧。 【分歧】 本案中,小张承诺放弃年休假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张已经向公司书面承诺放弃公司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