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4月份,小张与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员。小张因勤奋好学,很快成为公司的业务技术骨干。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提升工作效率,公司负责人找到小张,要求其写下《承诺书》一份,具体内容为:因本人从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要求,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之后,小张与公司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分歧。
【分歧】
本案中,小张承诺放弃年休假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张已经向公司书面承诺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小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只能享受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张作出的书面承诺中并未明确放弃未休年休假工资要求。同时,小张放弃年休假并非系其本人原因,不属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小张能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单位要安排员工休年假;二、员工本人原因不能休假;3、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申请。本案中,小张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公司安排年休假,因从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要求,并非小张个人原因不能休假。
其次,本案小张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但是,承诺书中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并未达成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合意。小张从公司利益出发,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根据公平原则,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综上,小张承诺放弃年休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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