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理查德.约翰.艾普世与被害人赵阿丽于2013年4月份在英国结婚。2014年6月6日,理查德.约翰.艾普世与赵阿丽带女儿经瑞士签证入境至北京,次日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张楼小区2号楼3楼西户的赵阿丽父母家中居住。2014年10月22日17时许,理查德.约翰.艾普世与赵阿丽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理查德.约翰.艾普世持刀将赵阿丽双侧胸背部刺伤,致赵阿丽胸壁穿透伤致两肺挫伤并血气胸,属轻伤二级
二:案件办理过程
由于被告人理查德.约翰.艾普世是外国人,且其本人及亲属、所在国家驻华使领馆均未为其聘请辩护人,因此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理查德.约翰.艾普世的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开始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并会见当事人
三、案件争议焦点
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是正当防卫
2、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情节
四:辩护意见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并且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轻伤以上的后果
(4)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本案中的被告人理查德.约翰.艾普世实施了伤害其妻子赵阿丽的行为,损害了其身体健康权,并造成了轻伤二级因此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2、关于本案被告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五点: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3)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辩称其妻子赵阿丽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当时是其回到卧室后看见其妻子拿着刀想要伤害他和他女儿,为了保护自己和女儿,他才和妻子争夺刀,在争夺过程中其妻子受伤,而并不是其有意要对她进行伤害。但是根据法医会诊意见是根据赵阿丽损伤位置、数量、严重程度等特征分析系他人所为,背部损伤分布集中,方向大致一致,四肢无明显的抵抗性、防护性损伤,应是身体受限后多次刺扎形成,因此被告人的辩护是不能成立的,还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本案被告人理查德.约翰.艾普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1)在案发后被告人理查德.约翰.艾普世对被害人积极施救,有其同小区的邻居可以作证证明
(2)被害人赵阿丽已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对理查德.约翰.艾普世表示谅解
(3)本案是因家庭琐事所引发的,并无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且此辩护意见也被法院积极的采纳。
五: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确凿,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伤情照片、鉴定意见以及各种求证,这些证据都是对被告人明显的不利,也都指证了其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我针对本案提出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法院所采纳,使得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通过我的辩护,也使得本案达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本案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实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健全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法制,保障人权。
2、依据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司法中,依据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处处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理查德.约翰.艾普世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我在他构成犯罪的提前下找到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3、有助于促进程序正义
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而实现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机制的本质要求,控辩双方在力量上的不平等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扭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规定了被追诉人、辩护人有辩护的权利,而辩护人的有效辩护、理性的论证不仅强化了辩护权,充分保障辩方的权利,也缩小控辩双方地位和力量悬殊的影响,确保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更促使裁判者居中裁判做出客观的判断,从而影响裁判结果的形成,达到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可以说有效辩护对促进程序正义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四、有助于公正裁判的作出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处于中立地位,在刑事诉讼的职能主要是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查明案件的事实,合理恰当的适用法律法规,对案件居中做出裁判,而非仅听信一方之言,片面采纳控方或辩方任何一方的陈述和辩论对案件下定论。
我作为被告人理查德.约翰.艾普世的权利的维护者,积极的行使辩护权利,站在被告人的立场,收集了理查德.约翰.艾普世罪轻的有利证据,并庭审过程中呈现,进行有力的举证质证,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有一定的帮助,能在法庭上灵活应对控方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指控,从而能对公正裁判的作出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且提出的辩护意见也被法官部分的采纳,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理查德.约翰.艾普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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