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天津市河东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原告之妻
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文,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律师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刘某于2016年12月1日前退还原告李某定金20000元;
三、被告刘某于2016年12月1日前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8316元,减半收取计4158元,原、被告各承担207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侯静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晨
0
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武汉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代理业务约定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争议案
法律顾问到底能帮你做什么?
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查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先后出现若干份数额相差较大的结算书,法院不宜简单地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应重点审查该结算书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
最高院法官: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符合3个条件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