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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仲裁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17-07-04 16:27:04

阅读量:250

  申请人:蒋某

  第一被申请人:郑某

  第二被申请人:唐某

  仲裁缘由:房屋质量问题,顶层漏水,要求补偿

  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争议案。

  根据《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和《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2016年12月22日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俊剑、陈思文、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和答辩意见,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19,570元(395,000×5%=19,570元);

  (二)被申请人承担因延迟交房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暂定4,500元(1,500/月×3=4,5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误工费888元(27,000÷22×0.5+12,076÷22×0.5=888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795元;(五)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申请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双方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与中介公司到本案所涉房屋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日,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

  (二) 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 本案仲裁费2,277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 第一、第二别申请人同意配合申请人一同向开发商协商房屋维修事宜;

  (五) 前述约定事项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本案所涉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六)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仲裁庭依据本《调解协议》内容制作《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结案,《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中不写明本案争议事实及理由。

  (七) 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武汉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根据《仲裁法》第51条、《仲裁规则》第56条的规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其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仲裁庭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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