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A公司聘用徐某为技术总监,A公司支付徐某年薪十万,徐某保证二年内A公司生产的产品均达到国家产品标准,如违约徐某应支付A公司四十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年A公司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徐某以A公司尚欠其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 公司支付剩余工资。A公司反申请要求徐某按照协议支付因未能保证产品质量导致事故的违约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徐某的申请,驳回了A公司的反申请;A公司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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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因专项培训费用或劳动者违反 竞业禁止的规定才能主张违约金。该案中A公司以《协议书》的约定要求违约金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因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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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向钱某借款5万元,张某以其所有的一幅名画作为担保,并将该画转交给钱某。某出版社应支付马某制作版面的报酬五万元,马某告知出版社将该款直接汇到钱某账户,同时将此事告知钱某与张某,两人均表
导读: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车辆碰撞行人,通常不管行人过错有无,一般都是机动车辆责任较大,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双方同等责任呢?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陈涛驾驶新A1C94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河北东路BRT车站”北侧站台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大勇,致李大勇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陈涛与李大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裁判依据 被告陈涛在驾驶车辆期间碰撞行人李大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大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1日,潘晓华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行车公司)租赁服务点租了一辆自行车,骑行时因链条脱落,不慎摔倒受伤,构成六级伤残。对于自行车安全使用事宜,自行车公司已通过公共媒体等进行了告知,并有专人对自行车进行管理、维护,还投保了限额1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2012年12月24日,潘晓华诉至法院,要求自行车公司赔偿528179.08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行车公司虽然尽到了一定的维护保养义务,但
案情回放: 11月12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三中某班学生罗某与班主任鲍某发生争执,罗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编不是学心理学的,所以无法判断这个孩子的心里当时究竟是怎么想的,恐慌还是快意?已经有很多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个事情了,不多分析。下面小编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这个事件,所有的是非对错都交给法律吧! 罗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可以得知的信息是,罗某已满十六周岁,且智力正常。那么罗某就应该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