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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发布时间:2017-10-13 09:55:01

阅读量:181

  案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诉讼时效何时起算?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3年1月10日,王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2013年8月5日,王某驾驶保险车辆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治疗共花费20余万元,王某向交警大队缴纳了交通事故预付款54500元。同时,王某支付了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17000元。但事故双方一直未就损失赔偿进行具体结算处理。直到2015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确认王某为事故垫付54500元,且该款已经支付给了张某。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其支付垫付款和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理赔,因此王某涉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系在2013年8月5日发生的,王某也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交通事故预付款,但事故各方一直未就损失赔偿进行具体结算处理,直至2015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确认王某为事故垫付54500元。同时,交警大队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了王某于2014年、2015年期间曾请求交警部门予以处理,包括垫付款及车辆维修费。且,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确认2013年至2015期间,王某的电话与保险公司客服之间共有十次来电记录。因此,法院认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交警大队出具证明的时间即2015年8月24日,而王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在2016年7月21日,未超过诉讼时效,且王某垫付支出的款项低于王某的责任比例,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垫付款和车辆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对于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交通事故预付款,但事故各方一直未就损失赔偿进行具体结算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阻断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如果垫付了交通事故预付款,要与公安部门多沟通,了解交通事故赔偿进展,且与事故相对方积极处理损失赔偿事宜,同时也要向保险公司索赔,中断诉讼时效。被保险人要切记诉讼时效这根弦,保留好证据,确保自己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内。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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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罗玲律师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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