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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12 15:15:17

阅读量:235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受原告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贵庭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未充分的了解对方的性格。

  2、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的差异,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3、离婚的原因是被告的赌博习惯及对家庭的不负责任行为。原告作为一名外县嫁到上饶县的弱女子,背井离乡,无人可以依靠。被告应该体会到原告的艰难和痛苦,但是被告依然与原告经常争吵,不顾家庭的经济负担,已经嗜赌成性,自己的工资收入赌完,还从家里拿钱去赌。为此,原告苦苦相劝,但是被告还是不知悔改。不仅如此,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的生活费都经常不支付。

  4、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至此,双方已经分居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状况一直恶化。

  自从分居至今,原告日日夜夜都想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每天的生活都是恶梦,度日如年,身心承受巨大的精神包袱。

  综合上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及精神,纵观本案的双方夫妻感情,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二、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由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1、双方的婚生子女尚且年幼,需要母亲,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已经熟悉和习惯了原告。后来被告等趁原告不注意,将孩子从原告娘家强行抱走。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孩子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更有利孩子成长。

  3、原告的自身综合条件明显比被告抚养孩子更有优势。

  ①原告是受过较长时间的教育,毕业于鹰潭应用工程学校。

  ②原告现在生活稳定,其娘家生活条件较好,是县城郊区。

  ③原告收入较稳定,可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学习开支。

  ④原告生活习惯良好,没有不良嗜好。

  ⑤原告的父母现在还年轻,他们愿意帮助原告一起抚养孩子,使其健康成长。原告父母甚至表示,孩子由原告抚养,他们可以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综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恳请贵庭查明本案的事实,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同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原告代理人:蔡明红律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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