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石家庄市鹿泉区的曹某与田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曹某合法承包的4.5亩土地租给田某使用,年租金2.2万元,租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协议签订当天,田某按约定将一年租金2.2万元交给曹某。后来,田某发现其租用的土地不适宜其使用,于是电话告知曹某“我不租地了,所交租金也不要了”。
2017年3月28日,曹某诉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田某交付其所欠第二年租金2.2万元、返还租赁的土地。田某认为,他一天也没有使用该块土地,还“上打租”交了第一年度租金2.2万元,虽然不能提供电话通知曹某解除协议的证据,但也不应再承担第二年度的租金。
最终,该案经庭前调解,田某给付曹某第二年度租金2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撤销《租赁协议》,曹某撤诉。
说法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单方解除的程序: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签订合同的一方想要解除合同,具备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并非当然解除,还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本案中,田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却未能留存通知内容及行为的证据,所以田某败诉。法官提醒,单方解除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及其他方式,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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