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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发布时间:2017-09-29 16:25:51

阅读量:268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此行为会加重肇事者的责任。如果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呢?下面跟随小编来看看。

  案例

  2016年9月17日3点,刘某驾一小汽车从东莞回惠州途中与骑电动车逆向行驶的王某会车。因下暴雨,王某又逆向行驶,霸占车道,致使小汽车带倒王某,后挡泥板拖带电动车把手,将王某连人带车摔下高架桥,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当时虽略感异常, 但由于从后视镜中未发现异样, 便继续驾车前行。直到过了3小时, 刘某被警察截获, 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而此刻因为现场己毁,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推定由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刘某不愿负全责,王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全额赔偿损失

  分析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显然,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关键。从刑事角度看,逃逸是指“驾驶员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在这里,“明知”是指驾驶员故意与否的问题,是决定驾驶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从民事赔偿责任上来理解“逃逸”, 却与刑事角度不同, 刑事是严格责任即对故意与否不得推定, 且有且仅有是故意; 民事是非严格责任即允许推定, 除了故意之外, 还允许是过失。过失是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是己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2、刑法中的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3、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本案中,刘某主观上应意识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却驾车离开了现场,从其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上来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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